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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车祸 法院判决车主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3-11 16:28:59


  免费搭载亲朋好友,是生活中常遇到的事情,可一旦出车祸,“好意同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摩托车车主罗方赔偿原告罗林全部损失的70%,共计2357.30元。

    2012年11月31日,被告人罗方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高向家的方向行驶,当行驶至2KM+200M路段时,其堂弟罗林正巧在路边等客车回家,罗方便好意搭载堂弟回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途中罗方超速驾驶遭遇车祸致罗林受伤。罗林伤愈出院后,多次找罗方商量赔偿事宜。但罗方认为罗林是搭便车,自己并未收取任何报酬,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罗林便将罗方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驾驶员理应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该案中由于被告超速行驶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好意同乘”,因此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好意同乘”在司法实践中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其主要特征有:1.同乘人必须经运行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2.同乘人必须是无偿的,如果同乘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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