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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遗产 婆婆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08-11 08:38:51


    儿子去世后,儿媳将儿子亲生前购买的基金赎回,婆婆能否要求继承该部分财产?2016年8月9 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一审判决,儿媳退还婆婆基金赎回款的1/6,即人民币1万4千余元。

    现年32岁的李明丽是郑州市惠济区人。2013年,因一场车祸,她的丈夫刘军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一下子失去了主心骨。随后,李明丽带着儿子明明到了娘家居住。

    2015年8月,刘军的母亲赵翠红偶然得知,刘军留下了一张捆绑购买基金的银行卡,2015年6月,李明丽已将基金赎回,赎回款共计8万9千余元。

    随后,赵翠红找到了李明丽,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而对于如何分割,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2016年3月,赵翠红一纸诉状将儿媳李明丽及孙子明明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儿子、孙子共同继承刘军名下的基金8万9千余元,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刘军因病死亡,其遗产应当依法予以继承。本案诉争的财产属于刘军生前夫妻一方投资取得受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时,先将该基金赎回款

    分割一半即给其妻子李明丽,剩余的一半为刘军的遗产,再由三继承人均分,即原、被告各分得该部分遗产的1/3,由于该款项全部由被告李明丽占有,李明丽系明明的监护人,属于明明的部分应由其代管,故李明丽应退还原告赵翠红该部分遗产的1/6。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军在银行账户中的基金赎回款中的2/3共计5万9千余元归被告李明丽所有;另1/6共计1万4千余元归被告明明所有由被告李明丽代管;被告李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翠红支付基金赎回款中的1/6共计1万4千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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