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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藐视法律食恶果 哄闹法院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6-09-07 10:14:11



    “又吵又闹、辱骂法官、拍桌上椅、寻死觅活......”9月6日下午,这一幕出现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被告张某的行为因严重影响审判秩序、妨碍司法公正,惠济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在当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被告张某是郑州市某小区的业主,2007年12月1日与小区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因不满物业服务水平,自2013年9月起,拒交物业费。2016年7月物业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惠济法院在庭审中,被告张某就曾大肆喧哗,试图打断法官庭审程序,后被值班法警有效制止。

     经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对物业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建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解决,但拒交物业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被告张某需支付所欠物业费用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法院判决,9月6日在一男子陪同下来到法院,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张某首先跑到本案主审法院办公室大声喧哗,并拍打办公桌椅。法官在试图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时,多次遭到张某刻意喧哗打断,张某甚至口出脏言,辱骂法官,法院办公环境遭到严重影响。

    见此情况,主审法官立即联络惠济法院法警队大队长陈亚光,陈队长迅速指派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二中队全体干警赶到现场维护秩序。在法官及工作人员再次劝说释法时,张某的同行男子突然再次大声喧哗,辱骂法官,并试图抢夺法警的执法记录仪,在法警控制时咆哮着用蛮力挣脱法警束缚并把院内一设施栏杆掰断。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2条第四、五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遂作出对张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场所,庭审及执行办公接待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法庭秩序,扰乱法庭行为。对上述多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法律规定,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打官司是维权的一种途径,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切忌出现斗气、抵触、怀疑等不良心态。案件审理的任何环节,以哄闹、辱骂、阻挠等不良诉讼行为给法院制造压力而达到自己的诉求的行为,是严重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不明智的做法。

责任编辑:张冬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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