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突然身故,留下了一笔20万元的债务该怎么办,是“人死债灭”还是“父债子还”? 3月20日,河南省惠济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老姜夫妇在继承其子姜春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刘国强偿还姜春生前的借款20万元。
儿子突然身故 引出一起债务
2012年5月10日,对于姜家来说是一个不幸的月份,事业有成的儿子姜春,因为慌忙躲避警察的抓赌,从14楼的阳台失足跌下身亡。
由于姜春平时嗜好打牌,被“请进”过公安局,姜春的二哥在听说警察抓赌后,由于当时还不知道姜春已经跌落身亡,还找来了刘国强帮忙去公安局打听一下姜春的情况。
几个小时后,警方打来电话,告知了姜家。
姜春年近七旬的老父母听闻噩耗,如晴空霹雳,呆坐在沙发里久久没有反应。
七天后,刘国强拿着借条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到了姜家说,这是姜春生前打的欠条和抵押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姜春因经营糖烟酒店欠了自己20万元钱,虽然姜春死了,但是,这个钱不能不还。
“今借刘国强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姜春,用期六个月。2011年8月29日”。老姜,颤微微的拿着借条对着上面的每个字看了又看,仔细的比对着笔迹,心里却在想儿子经营了三个糖烟酒店,有车有房,没听说他资金上出过问题,再说儿子的具体经营也从未给家里说过,这个事是会是真的吗,他心里画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2012年7月11日,由于与老姜夫妇协商不成,刘国强来到惠济法院,将老姜夫妇告上了法院。
债外有债 事实真假难辨
法庭上,刘国强说,自己借给了给姜春20万元,姜春也给自己打了欠条,留有抵押,现因姜春不幸身故,老姜夫妇作为姜春的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自己的欠款20万元。
虽然对其老年丧子感到痛心、深表同情,但是这20万元也是自己借的,为了还给人家,只好把他们给告了。
他还说,自己这些钱是借的同村刘小孬的,并请刘小孬在法庭上做了证。
刘小孬说,刘国强找到我说姜春想再开一个糖烟酒店,急需用钱,就向我借,当时刘国强还说姜春有一个房本,我告诉刘国强说这些钱是我的拆迁款,他有什么我都不借。后来,刘国强又央求我说把钱借给他,我认为他年轻,就让他
叫他父亲一起给我打了借条。然后,我们去了信用社,把钱给了刘国强。
刘国强当庭也出示了信用社转账凭证一份。
20万元债款是赌债?
老姜的代理人说,姜春是突然死亡,他的经营活动也没给家里讲过,二被告不确定该借贷关系是否真的成立。再说,二被告已近古稀之年,儿子的死亡对他们打击非常大,且遗产继承尚未正式开始,姜春是否留有遗产及遗产有多少还不清楚。
为支持其主张,老姜他们也向法庭请求证人作证。
出庭作证的人,原被告双方也都很熟悉,原来,证人李小虎是原告刘国强的同学,之前两人也有合伙生意,且姜春与李小虎的认识也是经刘国强介绍的。
李小虎作证时说,自己是原告的同学,也在一块合伙做过生意,然而,原告却不是一个守信用的人。
他还说,姜春为人非常诚实,生意上和生活上也从不缺钱。姜春去世之前,由于进货时需要刷卡,姜春经常去找自己,每次都是刷自己的卡,用完后也都准时会把钱交还给自己。如此大额的借款,不符合姜春生前的经济情况,如果真的是借了刘国强20万元,很可能是赌债。
老姜的代理人也说,原告在姜春死后拿着借条去姜家要钱时就曾说这些钱是姜春赌博时赌输的。
但是老姜夫妇却没能提供任何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依法审判 法院给了一个公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春于2011年8月29日从刘国强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至于被告所称该20万借款可能是赌债,但却没能提供任何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姜春应当偿还刘国强该借款20万元。
因姜春于2012年5月不幸身故,生前一直未婚,被告老姜夫妇作为其父母,系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姜春去世时留有房屋一套、轿车一辆,故老姜夫妇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姜春所欠刘国强的借款20万元。
被告老姜夫人孙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二被告在本案答辩中又明确表示遗产继承尚未正式开始,故被告孙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作出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表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刘国强要求被告老姜夫妇在继承其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判决老姜夫妇在继承其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刘国强的借款20万元。对此,双方都没有上诉。(本文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