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紧急刹车,公交车上唯一的一位乘客被应声抛离座位,撞成重伤。事后,双方协商无果,乘客一纸诉状将该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月25日,河南惠济法院调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公交总公司赔偿乘客7635.17元。
2012年9月11日19时30分,66岁的刘老太太乘坐的某路公交车,途径郑州市长兴路省体育中心西门时,一个15岁的小男孩骑着一辆电动车突然从人行横道上驶出,由于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提前减速慢行,公交车司机魏师傅虽然紧急踩了刹车,但是还和电动车撞上了。
伴随着一声刺耳的撞击声,坐在车厢前部最右边靠近上客门的刘老太太被应声弹离座位,撞到了驾驶员右边的铁质扶杆上,当即血流如注。
事后,刘老太太马上被送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后又转院至郑州市人民医院,共住院11天。
2012年9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公交司机魏师傅负主要责任,小男孩负次要责任,刘老太太无责任。
出院后,刘老太太说,自己仍感到头晕,脚底发漂,被撞击的部位也不时作痛,对乘坐公交车更是心有余悸,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013年2月20日,刘老太太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14.4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经过惠济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交公司赔偿刘老太太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635.17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余款4635.17元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