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出租,租客却连车带人“一去不返”。郑州几家租车行相继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2016年11月1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赵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20000元不等。
现年31岁的刘某六年前曾因抢劫罪入狱服刑。出狱后,刘某并未积极寻找工作,而是同一些社会上的朋友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为迅速发家致富,刘某同赵某等经商量,邀请张某等人入伙,干起了到租车公司骗车的勾当。
2015年4月,刘某伙同赵某等四人,到郑州市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租赁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在交纳了15000元保证金并以刘某的身份证作抵押后,刘某将所租赁的黑色轿车开走。随后,张某将车开至外省,在拆掉车牌及相关标示后将车辆转卖掉,刘某等人分得了2000元的好处费。后经鉴定,刘某租赁的该辆轿车价值为165 000元。
2015年5月,刘某等人又以肖某的名义,从郑州一家汽车租赁行内租得一辆白色轿车并转卖。2015年7月,在刘某再次以肖某名义租得一辆轿车准备转卖途中,被该汽车租赁行发现,肖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刘某等人随后被抓获归案。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赵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随着汽车租赁市场的火热,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光瞄准了这一市场,将所租赁的汽车转卖,或是以虚假协议转押或抵押的名义销赃。此外,一些租赁公司为了拉客户,也不注重对租赁者身份的核查,只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或是缴纳保证金。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及汽车租赁公司,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租赁程序,注重加强对租赁人身份的核查。除在签订合同时依法依规操作外,还要注重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的核查,切忌只审形式,不查内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加强技术防控,购置鉴别证件仪器,识别承租人证件真伪;在所租赁的汽车上安装GPS卫星定位设备,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此外,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寻回车辆,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