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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完工拒付款 法院判决促履行

  发布时间:2017-01-05 11:39:19


    按照合同约定赶制出了货物,对方既拒绝接收,又拒付货款,郑州的诚信商行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为讨个说法,它将对方告到了法院。2017年1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辉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报酬11592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原告诚信商行(化名)常年从事包装定做业务。2015年2月,经过前期洽谈,诚信商行同辉光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诚信商行按照辉光公司认可的规格、版面设计方式为其生产包装袋,合计货款144900元,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25天内。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辉光公司先行预付款20%即28980元,余款发货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辉光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预付款28980元。25天后,诚信商行如约赶制出了货物,而辉光公司则以促销活动已结束,已不再需要为由拒绝拉走货物,也不再继续支付余下的货款。

为讨要个说法,诚信商行多次找到辉光公司要求协商,却屡遭拒绝。无奈之下,诚信商行一纸诉状将辉光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辉光公司支付余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共计12364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规格、工艺及版式设计等生产包装袋,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加工承揽合同性质,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且,原被告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被告余款发货前付清。原告诚信商行制作完成被告辉光公司预订的货物后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发货、付款事宜,被告一直不支付剩余报酬,系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报酬11592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近年来,其审理的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双方对于加工数量、价格等约定不明、对商品质量标准不一及定作方验收时未认真核对等方面。此外,由于产品定做过程中需要按定做方要求对产品进行动态调整,由此所产生的材料费、运输费等费用也往往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承揽合同前,要注意加强对合作对象资质的审查,尽量选择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商誉较好的公司进行合作。在随后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对于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约定风险承担原则,如调整产品费用、一方违约后赔付的比例及原则。最后要注意保存加工样品、资金往来凭证、发货单据等关键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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