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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要明算账

兄弟合伙起纠纷 法院判决助分户

  发布时间:2017-01-12 11:23:13


    俗话说得好“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家人和亲戚之间关系融洽,互相协作,无疑令人羡慕,但郑州的刘大壮、刘二壮兄弟俩,却因为合伙经营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向法院请求“散伙分行李”。2017年1月1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伙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割了兄弟俩共有的一栋二层小楼。

    刘大壮和刘二壮是亲兄弟。哥哥刘大壮常年在外经营,通过辛勤劳动,逐渐有了一定的积蓄。于是,1999年,刘大壮瞅准时机,承包下了21亩土地,准备建设一个养殖场。由于四处奔波无暇照看生意,刘大壮便同弟弟刘二壮合伙,以弟弟刘二壮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由刘大壮出资购买种苗及设备,由刘二壮负责经营。

    随后,为谋求更大发展,刘大壮又承包了6亩土地,还以弟弟的名义在养殖场院内建了一栋二层小楼方便管理和居住。熟料由于日常开支、分红及经营理念不同等原因,两兄弟间逐渐开始出现分歧。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见面也是骂骂咧咧,两人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僵。两人的父母及亲友试图从中调和,但双方都互不相让,拒绝协商。无奈之下,2011年3月,刘大壮和弟弟分别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刘大壮承包了12亩土地,刘二壮则承包了15亩。随后,围绕养殖场院子及两层小楼的归属问题,兄弟俩又互相怄气,引发了长达五年的矛盾纠纷。多次交涉无果后,刘大壮将弟弟刘二壮告到了法院,请求分割院内场地和两层小楼的使用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大壮以被告刘二壮的名义签订租地协议,租地期间由原告刘大壮交纳租地款,由被告刘二壮负责经营,收益由原、被告收取等以上事实,表明原、被告系合伙关系。随后两人又分别签订租地协议,将承包土地分开经营,双方合伙关系应视为已解除。因双方对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及院落的使用未进行分割,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院内场地的使用及合伙承租期间建造的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现对房屋的使用情况及原、被告对承包土地管理、使用管理用房便利的原则,判决二层小楼中厨房、车库等六间房屋归刘大壮使用,两间住房等大门及通行道路归两人共同使用。

    【提醒】

    主审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其审理的因合伙所引发的纠纷呈上身趋势,而此类纠纷多发生于关系较好的亲戚及朋友之间,由于双方的合伙通常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且缺乏法律意识,双方通常并不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或即便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原材料购买、管理费用等也没有详细的资金账目可供查询,甚至因此一定程度上面临维权难的尴尬。为此她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简单合伙或成立合伙企业时,首先要加强对于合伙人的信誉、偿付能力等的考察,同时还要注意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在合伙协议中详细注明合伙人数、出资比例、投资总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入伙退伙散伙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要因为怕麻烦、碍于面子等心理而不签合伙协议,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同时要注意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对账目进行管理。此外,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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