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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环保仍需破解诸多难题

省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带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1-17 09:40:31


    核心提示

    2016年6月,两辆货车载有近80吨废氯化汞触媒非法运抵我省境内,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环保部召开河南、贵州、内蒙古三省协调会,环保部门对涉事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危险物迟迟没能运离我省。我省一社会组织提起河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下发裁定书后第二天,违法企业迫于压力将危险物运离我省。法院最后判决涉事企业修复环境、消除影响,相关责任人也被判刑。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挥了强大的司法保护环境威力,司法保护环境有何优势?人们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面临着哪些问题?

    厉害

    行政督促迟迟无果,提起公益诉讼后废氯化汞触媒很快被清理

    2016年6月19日上午,装载近80吨废氯化汞触媒的两辆河南牌照大货车驶入我省境内,其中一辆货车将废氯化汞触媒非法倾倒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的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有人向环保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迅速出动,另一辆载有39.5吨废氯化汞触媒的大货车在开往长葛市时,在京港澳高速许昌服务区被堵截。

    据了解,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公司)与内蒙古的东兴化工洽谈了一笔废氯化汞触媒转移生意,但最终却非法运输到河南省境内。

    由于我省没有处置废氯化汞触媒资质的企业,我省环保部门只能督促铜鑫公司尽快将废氯化汞触媒运离我省。废氯化汞触媒随时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特别是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境内的危险物,由于堆放地点临近河流,对周边的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威胁。

    事发后,内蒙古环保部门对东兴化工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东兴化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洛宁县环保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铜鑫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此事涉及河南、贵州、内蒙古三省,案发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案情经过上报环保部。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三省协调会,希望加快案件查处,消除污染隐患。

    虽然行政部门介入,但废氯化汞触媒却迟迟不能运离我省。如何加快处置进展,废氯化汞触媒堆放地的环保部门“很头疼”。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经过调查后,于2016年8月19日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为了尽快把危险物运离我省,该中心于当月20日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请求依法裁定被告铜鑫公司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6年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洛阳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鑫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先予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当日12时30分,铜鑫公司对非法倾倒在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8月21日14时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21时30分驶离。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洛阳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意义

    我省首例公益环境诉讼案,企业被判修复环境弥补了行政处罚不足

    2016年11月24日,该案在洛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危险物在我省停留了63天,是否对环境造成损害成为庭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

    庭审现场,原告方提交了由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任教的专家团队出具的环境污染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弃物对环境已造成损害,部分采集点有严重污染,个别采集点虽然不构成环保部要求的污染标准,但与参照物相比,汞含量远远超标。

    2016年12月22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铜鑫公司等被判将倾倒的废氯化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氯化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或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万余元。这是首例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同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某军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何意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对我省今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标志着我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

    该案的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主任林彬表示,目前在对破坏环境的治理上,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层面。很多污染企业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甚至对当地生态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但是行政处罚一般是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标准多参照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未能和污染企业造成的实际环境污染损害的修复成本挂钩,这样就造成了行政处罚和环境修复脱钩。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保护,判决污染企业缴纳环境修复费用,这方面弥补了行政处罚的不足。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已经出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其中以江苏的一起案例最为著名。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状告6家企业向河流倾倒废酸污染河水。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环境保护是重大的政治和经济问题,同时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清新空气、清澈河流、清洁环境有着强烈的需求。”林彬说。近年来,不管从国家政策层面,还是我省政策方面,都十分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时,行政执法效果不显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林彬说,通过公益诉讼,首先维护的是公众的环境权益,其次可以严格追究污染企业的违法责任,让污染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要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司法手段不能少。

    现状

    虽有法律支持,但各项制度还不健全诸多难题仍需破解

    对于公益诉讼,法律层面早已“破冰”。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出台了司法解释,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4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我省法院也积极行动,2015年3月29日省法院新组建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亮相,郑州、中牟等10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环资审判机构编制获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员达197人。

    2015年被业内人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有了法律制度的支持,很多人曾经担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会集中爆发。但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热情并不高,2016年我省才出现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司法保障层面,都给予环境公益诉讼较大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突破的难点在哪里呢?

    业内人士指出,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难点首先是公益组织在取证和资金方面的压力。我省目前还没有支持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资金,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鉴定费用成本较高,一些公益组织根本拿不出钱来进行诉讼。

    另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问题。现实中,有上交当地财政、建立财政专户、进入法院的执行款账户、成立环境诉讼公益基金这4种方式,但存在使用难度大、被挪作他用与诉讼目的相违背、审批难度较大等问题。

    “我们这次提起的公益案件,付出了大量资金和时间成本。”林彬说,他们刚开始接触的鉴定中心,要价都在20万元以上,而他们中心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为了解决鉴定费贵的问题,林彬与法院沟通后,请到了河南农业大学的几名专家,以专家组的名义出具了对环境污染的鉴定意见。

    “因为是公益活动,专家也很支持我们,鉴定的各项费用减少到5万元。”林彬说。

    林彬说:“在我省环境公益诉讼还没有政府和公益资金的支持。外地有些先进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贵州等一些地区将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打到相应的环保基金中。在无锡,环境公益诉讼有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转入到财政专门开设的账户中。”

    呼吁

    成立基金会解决公益诉讼资金来源问题

    林彬介绍,我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媒体报道后,达到了公益诉讼的效果,严厉打击了企业的危害环境行为,同时让公众也了解了环境公益诉讼。

    “现在,有很多群众主动向我们反映企业污染的问题,我们正在着手考虑大气污染方面的公益诉讼。”林彬说。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在调查时,也会面临各方的压力,因为很多污染企业是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

    对于为何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林彬介绍,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是经省高院推荐,最高院批准能够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组织,媒体曝光洛宁县污染事件后,他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做这个事。

    “当时,最缺的是资金支持。后来,一家律师事务所愿意前期垫付公益诉讼所需费用,才解决了我们的资金困难。”林彬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是大众受益,希望政府能够以购买服务或者成立基金会的形式,支持公益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曾表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钱从哪儿来”的问题,可建立支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资金使用制度,将必需的调查、鉴定、评估、研究、律师代理等费用纳入支持范围,明确申请与审核程序。

    “可以成立基金会来解决公益诉讼资金来源和法院判决的环境修复费使用问题。”林彬建议。基金会作为生态修复资金受托管理使用主体,在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司法判决确定的环境修复内容与标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环境修复方案与资金使用效益等全面评估,独立评审并对结果负责。同时,基金会通过建立制度,将公益诉讼必需的调查、鉴定、律师代理等费用纳入支持范围,明确申请与审核程序。

    林彬说,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慈善法》明确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列为慈善活动的范畴,呼吁我省慈善组织落实法律精神,支持公益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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