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本是为了有个“老来伴”,熟料对方去世后,不仅要承受丧偶的沉痛打击,还被双方子女却围绕着自己名下一套房的分割问题闹了个底朝天。无奈之下,95岁的李老汉将老伴及自己的共六名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随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李老汉所有。近日,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李老汉本是一名工程师。1994年,早年丧偶的李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15岁的张阿姨,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工资只能供二位老人费用,双方子女均不得索要干涉;……女方收入归女方自己保存以备年老时花费;……住房是男方孩子集资购买,但两位老人可以住到老。”
随后,两人一同居住到了李老汉和自己的两个子女此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两居室内。2002年,李老汉取得了两居室的房产证,该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老汉。
2012年,张阿姨因病去世,由于张阿姨并未留有遗嘱,张阿姨婚前的四个子女不仅对待李老汉的态度来了个180°大转弯,而且强烈要求分割张阿姨的遗产,更同李老汉的两个子女围绕李老汉的两居室展开了“夺房大战”。
随后在亲友的多次协调下,李老汉同张阿姨的四个子女达成协议,张阿姨生前工资等收益等由四人继承,四人放弃对该争议房屋张阿姨份额的继承权。
2016年,李老汉想把房子留给对自己平日照顾较多的孙女李爱爱。然而,事与愿违,李老汉刚透露点风声,就招致了张阿姨子女的激烈反对,引发了新一轮的“夺房大战”。
为了能让孙女顺利得到房子,避免孩子们对自己不依不饶,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张阿姨及自己的共六名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认李老汉为争议两居室的唯一所有权人,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只有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时,才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原告李老汉提交1993年的协议,证明原告李老汉在婚前和张阿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约定,张阿姨只有居住权,结合原告与张阿姨认识、结婚的经过,最后一笔房款系在二人登记结婚后的第二个月缴纳的事实以及张阿姨四个子女提供的协议书,可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本人所有,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提交的1993的协议书不是张阿姨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李老汉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六被告负担。
判决书送达后,张阿姨的四个子女提出了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提醒】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由于种种原因,独居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些老人选择再婚,本可以缓解独居的孤独,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扶持,还可以共同分担扶育后辈的任务,然而围绕着再婚老人的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特别是财产问题以及子女抚养、双方老人的赡养问题,更可谓是“剪不断 理还乱”,不仅容易引发双方家庭的频频摩擦、双方子女的你争我夺和互不相让,而且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不再少数,甚至因此导致再婚家庭的破裂。为此提醒一些老人再婚之前,除谨慎选择再婚对象,对对方性格、人品、家庭情况、生活习惯等进行较深入的了解外,还要尽量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进行,并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处理进行详细约定;此外,再婚者也可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配,在更加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也能极大程度地减少自己的后顾之忧。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