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保证书也拴不住他的心

女子婚后遭家暴 诉请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2-27 11:06:24


    丈夫频频出轨,还对妻子频施家暴。忍无可忍的妻子李茹向法院起诉离婚。2017年2月2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被告杜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茹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1993年,杜泽经人介绍了李茹,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现已成年。随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丈夫杜泽多次殴打李茹,经两人所在村庄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

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在再次遭到殴打时,李茹选择报警,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随后,杜泽分别出具保证书两份,其中载明“被告保证不再出去乱混”“不再打骂原告”“不再找女人”等内容。随后,杜泽与李茹所在村庄拆迁,杜泽曾向法院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两次驳回了杜泽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李茹将丈夫杜泽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丈夫杜泽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李茹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茹要求同被告杜泽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的义务,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害数额的确定,考虑到原告对家庭的贡献,且原告系无过错方及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定为50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李茹与被告杜泽离婚;被告杜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使用及居住权,原告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且享有对应的拆迁收益;案件受理费由两人平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关系重大。而作为一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内部的不良现象,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还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影响、碍于面子或害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而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毁损或灭失,不利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还有一些当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这些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造成了一定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李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同时也提醒市民,婚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相互体谅,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对对方施加人身伤害,同时也提醒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增强权利意识,积极通过报警、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对受暴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建议公安、社区、街道、村委会等加强工作人员增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及处理能力,共同向家庭暴力说“不”。

责任编辑:鲁维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