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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护航为见义勇为消除后顾之忧

  发布时间:2017-03-20 09:53:27


    近日,四川一男子黄章(化名)见义勇为过失致人死亡,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消息,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采取何种方式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产生不良后果将由谁来承担责任?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恰好,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涉及“见义勇为”的条文给出了部分答案,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表述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层面对于“见义勇为”的提倡。同时,公安部网站3月18日公布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黄章见义勇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案情是这样的: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省绵阳市一处广场上,黄章和家人在看马戏时,发现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由一名年轻男子抱着,往一辆出租车跑去。黄章认为女童遭遇了“人贩”,随即出手“见义勇为”,男子倒地身亡。事后查明,身亡男子并非“人贩”,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前来将女童带回生母身边抚养。案件侦办过程中,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黄章主观目的为“见义勇为”,且男子死亡有其自身客观原因,因此对黄章作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但是,根据现行《民法总则》的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处黄章免予刑罚,但承担民事赔偿8万元。如果再发生此类案件,根据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自今年10月起,黄章们将不承担民事责任。

    长期以来,见义勇为一直是政府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也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主流价值观。然而,近年来有多起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被媒体披露,有见义勇为者权益受到损害却没能得到补偿,有见义勇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官方认可等。这些案例,让人们见惯了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实,让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心向往之的同时,又心有顾忌,畏首畏尾。

    中华民族有着见义勇为的光荣传统,一些人面对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生命;有人面对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振臂高呼,不顾个人安危;有人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为惩治犯罪作出贡献;有人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冲锋在前,甘于奉献。他们的行为张扬了社会正气,弘扬了人间正义,维护了法治权威,构筑了社会平安基石。

    因此,必须大力弘扬无私无畏的见义勇为精神,让人间多一分正气,社会多一分和谐,让人心多一分温暖。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用法律护航,为见义勇为者消除后顾之忧,用明确的利益导向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过去,对见义勇为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因此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明确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疑既给见义勇为人员一个定心丸,同时也明确了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责任,将避免以往出现的见义勇为者人身受到重大伤害和损失后维权无门的尴尬。

    相信随着《民法总则》中“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款的落定和《见义勇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将得到规范,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必将纳入依法落实的轨道,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正气的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提升。法律护航,为见义勇为消除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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