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城西几十里的茗洲村碧水环绕、群峰叠翠。这里曾是古徽州吴氏家族聚居的中心。明中后期,茗洲吴氏家族发生多起祖坟被占、荫木被毁被侵事件,茗洲吴氏家族不惜花费钱财诉诸官府,进行了艰难的诉讼。嘉靖二年(1523年)发生了昶二公墓被李璠侵葬事件,吴氏家族告状,县衙派当地文会人员前往实地踏勘,令侵葬者“备礼蘸谢”。(见明吴子玉编撰《茗洲吴氏家记》卷十《社会记》)
在茗洲吴氏家族这些祖墓被侵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地文会组织在定分止争中的调解作用。《休宁茗洲吴氏家族记》中记载,嘉靖八年(1529年)秋吴氏与浯潭江氏的一桩纠纷通过当地文会组织调解解决。“浯潭江氏扬言:于清明日至我后山葬柩。集百人剑挺至门上,族子弟每都肄以待。会孚溪李质先、王源、谢文学镇为讲解。”
《休宁率东程氏宗谱》卷四《明故处士公辅程公行状》记载了程氏一族创建文会组织过程:“(程镶)选宗之贤,各出三百缗,创为会约,严立章程,号曰‘正义’,凡直人之枉,恤人之乏,均于此取资焉。”文中的“直人之枉”即调解纠纷,维护公平和地方安定。而“恤人之乏”,是指文会组织还担负周恤贫困之责,起到了慈善机构的作用。这里文会“选宗之贤”即选出的知书达理和道德高尚“之贤”。村子里宗族内部的纠纷一般通过族中长者或族长调解,而不同宗族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文会调解最终私下解决,参与文会调解的“选宗之贤”往往是与纠纷双方有一定私人关系或影响力的第三者。据不完全统计,明清时期徽州社会涉及山林、祖墓、田地地界、家产等民间纠纷在宗族长老和族长难以定分情形下,一般都提交和通过遍布僻乡村野的文会组织进行“乡评”,在明确是非曲直后进行劝和调解,而大部分纠纷就此偃旗息鼓。
安徽省祁门县二十都文堂陈氏家谱中也记载:“各户或有争竞事故,先须投明本户约正付理论。如不听,然后具投众约正副秉公和释。不得辄讼公庭,伤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强梗不遵理处者,本户长转呈究治。”(见明陈德信等纂订《陈氏文堂乡约家法》)文堂陈氏这种集乡约与族规家法合一的“家法”中明确规定了宗族内纠纷争执,先向本户所属门、房系统构建的乡约负责人“约正”“约付”报告,由其仲裁处理。如果解决不了,再投诉到宗系统建立的乡约负责人“众约正”“众约付”那里仲裁。当出现“强梗不遵理处者”,宗族无法解决时,才允许投官,由此可看出徽州文会组织发挥的民间调解作用。
徽州文会组织产生的深刻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
文会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广泛存在,因其“置会有地,进会有礼,立会有条,司会有人,交会有际”而成为徽州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织。其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刻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
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是一个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徽州文会组织调解作用离不开徽州宗族社会管理机制的作用。
首先,从明清时期徽州传统社会管理状况看,自唐设为六县后,一直没有什么变化,各县辖土面积多者达3173平方公里(如婺源),少者亦达847平方公里(如黟县),境内人口少者数万,多者十数万,到清朝人口鼎盛朝,大县人口竟达50万左右(如歙县)。
显然,县衙中为数不多的公职人员是无力管理的,且明朝还颁布过《大诰》,不允许乡民凡事都直接与官府接触。不仅如此,即使是奸盗、诈伪、人命等案件,如果不是十恶、强盗、杀人等重案,只要在“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的,亦可以到里甲老人处决断。
这种官民回避制度,在崇尚亲缘之情和桑梓之情的古徽州社会中,旨在切断官员与他的故乡和宗族的直接联系以减少徇私舞弊的地方割据势力出现的可能。但这一制度也使本来就缺乏行政管理经验的官员置身于陌生环境中,对他统治管理的地方和民众几乎全然不知,更遑论有效的管理。然而,古徽州县级以下的乡村社会并未因此导致平和秩序的丧失,无政府状态的混乱局面很少出现。这主要归功于古徽州县级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及其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及时填补了县衙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的空白。
其次,古徽州县衙以下地方自治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有其地域化特征。明代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管理模式主要为里甲制,每里有110户,从中推举出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在10年中每人轮流实际充当一次里长;余下的100户分为10甲,每甲有10户,在10年中各户要轮流充当一次甲首。里甲制的主要作用是替代县衙征发赋税和徭役,后来逐步增加了教化民众和维持治安的职能。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里甲制,又将明代中后期一些地方官员倡导的保甲制确立为新模式。由10户组成1牌,10牌组成1甲,10甲组成1保,主要负责地方治安,后来逐步担负起里甲所负责的工作,以致里甲制和保甲制界限不明。由于徽州社会因战乱,北方士族历经史上三次大迁徙聚族而居形成,宗族特点明显。民国《歙县志·风俗》一书指出:“邑俗重宗法,聚族而居,每村一姓或数族,姓各有祠,分派别复祠。” 北方士族为了加强聚居族人内部管理、抵御外族冲犯,强化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建立一套等级森严、排列有序、行之有效的族规家法为主要内容的宗法制度来统领氏族和实行村落自治是族人的首要选择。(见王启敏主编《徽文化新论》“徽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一文)
典型的徽州宗族结构是全族设一族长,族下按血缘亲疏分为若干分房,设房长。分房领有数个至数十个家庭。族长的产生则不是依靠辈分和年龄,而是“择合族所共服者公举之”,族长代表全族管理族产,主持始祖庙的祭祀。族长之下,还设有若干名目不同的助手,分管礼仪、财务、教化等方面的事务。族长通过祭祀等重要礼仪活动教育训化族人,彰善行,纠正过失,调解族内纠纷。
在徽州,在里甲制和保甲制推行过程中,出现过两种情况:
一种是与单姓氏村相适应的里甲与宗族重合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征办赋役和治安事务的里长、甲首等人员的地位在宗族首领之下,他们负责一些具体事务,比较重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宗族机构解决,有时宗族首领同时也是里长、甲首。
第二种情况是两个姓氏以上杂居形成的村落,保甲往往要与宗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休宁茗洲吴氏家记》有这样的记载:“县定每保立约长,十家为甲,我保李齐云为约长。” 由此可见,不同姓氏被组织在一保之中。不经过吴氏宗族机构,李齐云无法对吴氏宗族成员发号施令。
正是由于徽州社会聚族而居的地域性特点,在广大乡村,里甲、保甲这些因官府倡导或命令而建立的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责只是负责办理与官府有关的各种具体事宜,但并无明确的职权,其职责的履行有赖于各宗族机构的支持。大学士许承尧甚至认为“里约坊保绝无权焉”成为徽州社会村乡自治重要特征。
一旦族内发生纠纷,先是族长调解解决。婺源县长溪余氏家族规定:“族内倘因财产口过互相是非,必须听从贤明族长公议释判,毋得遽尔闻公,以失族谊”(见清道光二十八年编撰的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宗族组织解决不了,则提交文会调解,而不是里约坊保这类的乡村组织。正如清代乾隆年间画家方西畴作《新安竹枝词》所描述的那样:“雀角何须强斗争,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在聚族而居的徽州社会,文会组织的建立有着浓厚的宗族色彩。单姓村落的文会,一般由同族的文人组成,文会文人捐献的会田,其收入作为文会活动的经费。在多姓氏的村落,文会由几个宗族的乡绅组成而带有地缘与血缘的双重特征。调解纠纷中,文会的权力空间由乡绅与宗族祠堂来填补,村乡的保甲组织由宗族支撑,由此构建出盘根错节的民间自治和矛盾化解的组织网络,甚至文会组织调解功能作用有时会大于宗族。
徽州文会组织的功能和地域性特点
始建之初,徽州文会主要是文人们以商讨诗文为主要目的的聚会,仅以文会友,以友辅仁。随着文人集会和交往的增多,许多文会定期举行,演变为经常性的组织。乾隆《沙溪集略》卷一《古迹》中记载:歙县沙溪儒士凌庆四在村南的八亩坵创办北园文会,与槐塘唐仲实、双桥郑玉两位先生时相往还,讲论阐明程朱之学。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古徽州文会最早的文字记载。
万历年间《歙志》对歙县文会起源这样写到:“士则郡城有斗山会,自郡而西岩镇有南山会,其余巨族间亦有之。”“大都进德修业,由来尚矣,迄今百十余年。人文郁起,为海内之望,郁郁乎盛哉!”
文中提到的南山和斗山两个文会在嘉靖、万历年间相继成立。南山文会在歙县岩寺,嘉靖时为唐皋、郑佐所建。“萃里士会文于此”。斗山文会在徽州府城东面的斗山之巅,其前身为元代姚琏、唐仲实等人创办的讲学精舍。嘉靖十年,徽州知府冯世雍修葺扩建为书院,心学代表人物湛若水、邹守益、王畿等人先后在此讲学。万历十九年,大学士许国、按察使凌琯重建,作为府县两城文会。明代中后期徽州文人结社之风盛行,诗社、文社、禅社脱颖而出,文会组织得到蓬勃发展。据嘉靖年间歙县余端华《岩镇志草》贞卷记载,仅岩寺镇就有南山、斗山、杲山等文会。
到了清代,徽州文会又分作宗族文会、社区文会、合都文会三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面向族内子弟而创建的宗族文会是文会中最基本的形态,数量也最多,有婺源县凤山查氏正谊文会、黟县南屏叶氏文会、休宁县率东程氏率溪书院文会等。社区文会则是以地缘关系为主导,联合数姓或特定村落设立的文会。如黟县萃英文社由霭门、集益两文会合并而成。合都文会则以一都为范围设置的文会。“都”作为一种基层组织,产生于宋代,至明清时代,都与图、里、甲等构成县以下的基本组织与区划,同时也是县级政区的基本组成部分。都的数量大致稳定,所辖范围相对固定,一般以方圆数十里为限。
佘端华《岩镇志草》贞卷记载,南山文会会例规定:“凡本籍新文学入会,则用彩旗鼓吹前导至南山亭,祝史执香作乐,迎于道左,国学不与焉,万历之季,复建友善会馆于株山之东,别为明经骨胄监会业之所。每岁三月二十日祭文帝于其中,即为课期,而文学不与也。”可见,此时的文会仍然以文会友、文人结社为主,凡致仕或举人、秀才以及未得功名的读书人均可参加。因文会成员多为文人雅士,积极宣扬儒家伦理,推行教化,族人遇到宗族中无法解决的纠纷时,习惯于通过文会“乡评”希望得到这帮读书明理的文会成员的评判仲裁,由此文会逐步演化成为具有评判仲裁属性的乡村自治组织。
随着文人集会和交往频率的增加,各地文会每年都要举行会课、祭祀和乡评活动,并拨付经费资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这需要文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文会资产的来源为通过集资入股、乐输捐助及支付喜庆银等形式获得的筹资。劝捐主要是以个人或群体的名义向文会自愿捐赠资金、田地或其他财产,这成为明清时期徽州文会资产的主要来源之一。部分文会采用了集资入股的办法筹措经费,公众参股入会可以缴纳银两、铜钱,亦可以田地、会租形式入股。
文会集资的另一种形式是入会出银或考取功名者向文会交纳回报钱。入会出银一部分是入会之时交,如绩溪周氏文会制定了入会出银三则:“有余者,出银三两,两次二两,又次一两,违者不许入会。”入会出银的另一种形式是会友遇到过寿、婚娶、生子、入学等喜庆之事,文会出钱祝贺,主事之家要复礼以示回报。
文会管理者一般称为司事、司年、司会等,人数多少不确定,具体负责会产的租佃收息、钱财存放、钱粮缴纳、备办祭仪、颁胙散福(颁胙是祀礼名,清代赏食祭肉的制度。——编者注)、会产收支管理等日常事务。所以,清代徽州文会高度重视司事人选的任用,严格约束司事的职权,奖惩有度,赏罚分明。
正是通过宗族、商人等的资助,收取文会成员会费,支付喜庆银等形式文会有了一定会产,在会课、宾兴和乡评、调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清朝光绪《县志》之《人物义行》记婺源溪头程氏“族中创立文会,(商人程世德)输租数十称资助”。同治《三志》卷七《人物尚义传》记商人史世椿“勤俭好义,重建家祠,兴文会”。
文会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科举辅导和预考作用,特别是正月要发表科举考试的模拟试题;二是周恤贫困、亲善作用。主要从宾兴功能发挥上体现出来,以资助科考为主。祁门鼎元文会在规条中提出“举宾兴以期鼓励”。“定议小试,每名给卷费洋二元,乡试给主要是从会产中支出程仪洋四元,入泮贺仪洋十元,中举贺仪洋二十元,北上贴公车费二十元,概由会内拨支公款,而进士、翰林已入仕途,应当捐资入会生殖”。文会的“恤人之乏”是用会资实施慈善之举,施衣散粮给饥寒交迫的族人、外来难民和乞丐,甚至供给冻死饿死者以棺材。三是解决宗族难以了断的矛盾纠纷。由文会的知识精英来乡评,明是非分曲直,并进行调解。
这里“始则鸣族”指的是纠纷初始是由乡保里老和宗族调解,因为宗族的族长和长老等自治作用是解决乡村纠纷的基础,大多数矛盾纠纷均可在宗族内解决,不能决才“诉于文会”。值得注意的是,族内声望较高的长辈调解纠纷往往采用订立合约作为平息纠纷遵守承诺依据。《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可多见此类合约。如“清乾隆三十八年五月陈起济、陈国鼎等立和息约”纠纷中的立和息约文书,记载了族人陈加熊与族兄陈加春误听妇人碎语后发生口角,上告县府,经族中长辈劝谕后回家,后在族内的调解下订立和息约,约定“二家毋许再生事端,各家妇人亦不得滋事,一切听从族老处置,报官罚米”。此处记述了一则生活琐事纠纷在族中长老的调解下,息事和解。
从文会调解受案范围看,不仅调解的对象和范围广,而且种类繁杂。除了田宅、坟山、祠堂等纠纷外,还有水利、婚姻、继承、租佃、合伙与债务纠纷等各个方面,卷入纠纷的有官僚、乡绅、地主、农民、商人、佃仆和地痞等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田宅、山林和祖墓纠纷尤为突出。这与徽州聚族而居和地少人稠且尤重先茔的自然环境和人文习俗有关。
为预防宗族内外产生纠纷,徽州各族均订立族规家法,如婺源江湾萧江氏《祠规》规定:“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遵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竞烦官府,力逞刁奸。如强项不服,祠正、副奉宗规呈治,毋玷清门”“务从族长贤明者公议释判,勿得擅控公堂,致乘族谊。”以族规家法和睦乡邻,作为族内调解依据和规则以避免事态扩大,成为徽州本土预防纠纷特色之一。
文会的调解形式,一般是调解人主动介入纠纷。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宗族为了维护族人名誉,忌讳纠纷给族人家亲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官府也鼓励纠纷在民间以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对簿公堂,希望调解人主动介入。如黟县南坪叶氏宗谱规定:“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亲族劝谕理处,毋得遂兴词讼。”《徽州千年契约》中收集了族人谢祖昌、谢顺为山场纠纷调解后签下一份息讼合同。谢祖昌、谢顺因青坞山山场边界发生纠纷,在族人李子忠、李载之、谢宗鲁调解下息讼并达成协议,划清边界并“各照今立山契,永远营业”,而且立下契约,“毋许兴端争讼”,倘若违反则“罚银十两入官公用”。由此看出,此息讼协议对当事人有着一定的强制效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