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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买方毁约 法院判赔差价损失

  发布时间:2017-05-19 10:54:48


    高高兴兴买下一套房,孰料几个月后房主非但不配合办贷款,还表示房子不卖了,而此时附近房价早已大幅上涨,郑州的陈美莉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因协商不成,她将房主刘得利告到了法院。2017年5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得利返还陈美莉定金1万7千余元,赔偿陈美莉佣金、损失共计8万2千余元。

    陈美莉是一名“郑漂”。经过多年打拼,手中小有积蓄的陈美莉决定在郑州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在房产中介乐汇公司的帮助下,陈美莉几经比较,最终选定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一套两居室,并于2016年7月9日同房主刘得利及中介乐汇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德利将房屋一套卖给陈美莉,成交价格为9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中还约定:“陈美莉应于立契当日付清首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带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立契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当天,陈美莉就依约本向中介乐汇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及佣金。随后,乐汇公司将定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了刘得利。

    “这下好了,我在郑州也终于有了家了。”陈美莉事后回忆,签完合同后,自己收拾好了日常物品,准备随时交房入住,“谁知道就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事情突然起了变化。”

    7月22日,乐汇公司通知刘得利去银行面签贷款合同,却遭到了拒绝:“我卖房子时受到了你们忽悠,现在房子我不卖了。”陈美莉只得先行交纳了银行贷款费用1万3千余元,随后同房主刘得利进行了多次协商。刘得利先是同其玩起了“躲猫猫”,随后干脆表示“我愿意退定金,这房子我不卖了。”

    “我不接受,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不能说反悔就反悔呀。”几经交涉无果后,陈美莉一纸诉状将刘得利告到了法院,请判令其返还定金,赔偿购房佣金损失及贷款费用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3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美莉与被告李得利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陈美莉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佣金的义务,被告李德利拒绝配合原告办理银行面签贷款合同及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陈美莉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李德利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陈美莉张赔偿购房佣金损失的请求,因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均不影响佣金的收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佣金损失123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陈美莉主张赔偿贷款费用损失13470元的请求,因被告刘得利在银行面签贷款合同当日并未到场,相关银行贷款手续并未实际履行,且在审理中原告陈胜利也未提供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办理抵押等手续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陈美莉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至交易过程中,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涉案房屋在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价格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格之差额,应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对该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形、被告的违约行为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该项损失酌定70000元为宜。被告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一些地区的房价在不断上涨,有些地区的房价甚至“一天一个价”,一些卖房者看到房价上涨后,由于缺乏诚信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动了“歪脑筋”,采取恶意拖延交付房屋、拖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也就是过户手续、拒绝受领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找理由退还房款、要求或者单方宣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房屋过户前“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或采取无交易基础的恶意过户等方式“恶意违约”。这种种行为,不论其具体表现如何,最终目的都是使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获得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非法收益。这不仅损害了买房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更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本着“不能让反悔方通过毁约行为获利,也不能让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则,对这种投机行为应坚决打击。

    本案中法院要求卖方支付房屋差价损失7万元的判决,不仅能维护了买房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肆意违约的卖房者的一种震慑,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诚实守信的倡导和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维护,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效果。

    【法链】什么是房屋差价损失?

    所谓房屋差价损失,指的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屋价格存在差价。差价之所以构成损失,是因为在房价上涨时,如果卖方履行合同,则房屋增值部分为买受人在合同实际履行情形下的可得利益,但由于卖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买方如购买同一地段同等条件下的的房屋作为替代,将付出更高的成本,这一部分差价即是买方所失去的订立合同预期得到的利益。

    且从性质上讲,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或者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损失,指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利益,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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