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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要量力而行

  发布时间:2017-06-20 10:37:32


    网络贷款以其操作简单、审核转账快等特点受到不少中小企业主的青睐,但在进行网络贷款时也应量力而行。郑州的刘某和他的公司就因未及时归还网络贷款,摊上事了。 6月14日,惠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期间违约金、逾期利息;刘某开办的公司对以上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网络平台借款20万,约定半年还

    刘某在郑州开了一家科技公司,专营手机配件,但手头资金紧张。在登录某贷款平台官方网站同工作人员沟通后,刘某决定在这个平台贷款。随后,他同贷款平台运营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平台向刘某提供与个人借款等相关服务,平台在刘某每笔借款成功时一次性收取刘某借款本金的1%作为服务费。几天后,刘某借款20万元,平台审核后找到明某公司为其提供贷款。两天后,明某公司作为出借人,刘某作为借款人,刘某的公司作为担保人,贷款平台运营公司作为平台方达成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刘某、刘某的公司及明某公司三方均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并接受了该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年利率约为8.6%,借款期限为180天。刘某须在到期还款日24点前一次性付清本息共计208500元。

    达成协议当天,刘某的公司就这笔贷款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就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刘某将贷款归还完毕止。随后,明某公司将20万元存进了其在贷款平台的账户,贷款平台将这笔钱转进了刘某在该平台的账户内。在依约分别支付了借款金额1%的服务费、借款金额3%的信用保证金及借款金额6%的履约保证金后,刘某实际提现18万元。

到期未还,借款人吃官司

    借款到期后,刘某却未能按时归还本息。明某公司便将刘某及其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共计25.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某的公司对刘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某公司与刘某及其公司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明某公司通过贷款平台向刘某指定的账户划转额度20万元,履行了其出借义务,借款人刘某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其逾期未还,应按约定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较高,遂调整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违约金、逾期利息的综合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因刘某实际提现18万元,根据《借款及担保协议》及法庭调查认定,明某公司已经扣收刘某的信用保证金0.6万元,此部分款项应冲抵刘某应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刘某所开办的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刘某向明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提醒:网络借款也须量力而行

    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网络借款平台以其操作便捷、注册、签订借款协议门槛低等特点,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是由出借人及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网络贷款模式增加了第三方平台的参与。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足,贷款平台对借款方身份、偿付能力等审核把关不严格,以及一些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故意引诱他人落入“高利贷”陷阱等原因,网络贷款所引发的事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所导致诉讼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此他提醒市民在选择进行贷款时,一定要考虑到自身收入状况、家庭条件、企业经营状况等,对自身经济状况作出合理评估,根据现实的经济状况谨慎选择,不要轻信商家及业务人员等的宣传,尽量不进行盲目的大额贷款,以免因不能按时足额还款造成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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