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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广告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时间:2017-06-23 08:4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责任编辑:张冬菊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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