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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遭拆迁 法院为租客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7-07-05 15:27:52


    承租的房屋被拆迁,前期预交的房租和租金房东却不退了,郑州的李胜利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房主刘淼告到了法院。2017年7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主刘淼退还李胜利房租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现年43岁的李胜利在郑州从事汽车配件批发生意。2014年1月起,他开始租赁刘淼的门面房。当年2月,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万3千余元,房租一年一交。2015年1月,李胜利向刘淼预付了当年全年租金及押金。

    然而就在2015年3月,由于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刘淼的门面被列入拆迁范围。李胜利也在当月底前从该门面房中搬迁完毕。

    为讨要预付的租金及押金,李胜利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刘淼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退还原告仓库租金和押金共计1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门面房都被拆了一年多了,除了一开始给的两万,就再没退我钱,”李胜利表示,接到拆迁通知后,自己就多次找到刘淼协商要求归还剩余房租和押金,但始终无果。

    “我已经付过一部分了,也从没说过不退钱。”法庭上,刘淼表示,李胜利所述虽然是事实,但是因为李胜利没有按照规定搬迁完毕,给自己也造成了损失,因此不能退款。

    “合同上写着,如果搬迁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实际他在截止期10天前才通知。”李胜利说,刘淼延迟通知,是为了多获得补偿款。

    对此,刘淼辩称:“那是我的事。别的租客都可以搬完,为什么你没有搬迁完。”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胜利与被告刘淼签订了《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书签订后,刘淼将门面租给李胜利经营,因政府工程建设需要门面房被拆迁,且原告也搬离厂房,该合同应认定为依法提前解除,被告刘淼应向原告李胜利退还租金及押金,扣除被告已经退还的2万元,被告刘淼仍需向原告李胜利退还租金、押金共计11万余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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