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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法院判补齐差额

  发布时间:2017-11-23 13:11:32


    每月最多能请两天假,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发下来的工资平均算下还没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在一家公司当保安的高大爷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事。高大爷离职后,要求该公司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补偿金。11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高大爷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3千余元。

    高大爷家住惠济区某村。2009年,高大爷应聘到郑州一家公司做了保安。按公司规定,高大爷每月最多有两天的假期,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随后因经营不善,2013年,高大爷就职的公司换了“东家”并更名为某光公司。

    2017年9月,高大爷从新公司离职,他在几个工友的陪同下要求某光公司补偿,却遭遇了百般推脱。双方协商无果后,高大爷向惠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光公司支付实际工资与按相应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随后,惠济仲裁委作出裁决:某光公司支付高大爷自2013年至2016年相应期间内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3千余元。

    高大爷和某光公司均不服裁决,高大爷随后向惠济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于高大爷在某光公司就职等事实,某光公司单位及高大爷均无异议。但庭审过程中,某光公司表示,高大爷应聘进入单位表明其对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的认可,某光公司不需要补足差额,且其工资数额是基于个人出勤情况和绩效提成等标准综合得出的,高大爷工作期间出现旷工等现象,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补偿。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大爷为某光公司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某光公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于其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支付给高大爷的工资比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少付1万8千余元,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工资及及该款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至于被告所称原告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况,应另案处理。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外出务工时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在入职前,要尽量同用工方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不要因双方长期合作、关系较好、碍于情面等原因,仅做口头约定。同时,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用工时间、用工形式、工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注意收集花名册、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等关键证据,尽量在上面加盖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签字、盖章等,还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邀请工友等人作证。如发生纠纷,要注意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以免“有理”变“无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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