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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被盗用 平白无故“被拉黑”

  发布时间:2013-05-07 15:41:34


   为筹钱做生意,盗用他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办理贷款5万元,后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而使事情败露,从而致使被害人被信用社拉入黑名单。5月6日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昆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6年8月中旬,领导找到正在单位上班的王磊,告知他在某信用社2006年有一笔五万元的贷款一直没有还,让其抓紧归还。当时王磊一头雾水,仔细回想,确定在信用社根本就没有贷过款,又打电话询问家里人,也没人去借款。王磊随即到某信用社询问情况,得知这五万元是当时某信用社的刘昆用的。王磊又找到刘昆询问情况,刘昆便承认在2006年6月20日,他在王磊、周光明、杨林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王磊、周光明的身份证和杨林的驾驶证,以王磊为借款人,周光明、杨林为担保人,并在县城路边小摊伪造了王磊、周光明、杨林的印章,在延津县某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5万元。

    随后刘昆出具了一个证明,证明此贷款与王磊无关。但是经多次催要,刘昆仍然不肯还钱,信用社已将王磊列入不良贷款的黑名单了,无奈之下王磊只有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昆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于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昆已将骗取的贷款本息全部退还,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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