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涛(化名),被告王明礼(化名)、王玉川(化名)均系某村村民,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数年来,两户人家各自经营着自己的承包田,一直相处融洽,而今双方却因相邻关系对簿公堂。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4月23日 ,法官亲临现场进行勘验,查实原告户与被告户经营的承包田均位于牛沙公路北面并东西相邻,原告户的承包田位于被告户的西面;该东西相邻的承包田南面系被告户的另一承包田,承包田的西面有一条南北走向放水沟,在该放水沟西北角出口处被告王明礼户栽有一根宽0.23米的水泥桩。原被告户东西相邻的承包田边界,原告袁涛户修建有一条南北长28.6米,东西宽0.2米的砖砌田埂;在该砖砌田埂自南往北18.1米处田埂东侧被告户安置有一根钢管电线杆。原告便以被告户影响其生产、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栽在田埂上的水泥桩及修建的钢管电线杆,并恢复东西相邻承包田的田埂。
勘验结束后,法官认为两户承包田相邻,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谁最后赢得官司也并非是真正的赢家,判决或许也会让两家人仇气更深。于是法官开始试图说服双方协商解决,两户人家谁都不肯谦让,不只是言语不让,甚至差点动手。面对着双方的矛盾,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讲述纠纷来由,为当事人分析利弊,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针对双方的利益提出了调解方案,却被原告极力反对,调解一次又一次陷入僵局。
调解还在进行,二被告认为邻居始终还是邻居,争吵是一回事,吵完后仍是邻居,还为原告递上了自己买的矿泉水,俨然在烈日的烘烤下,无疑是一道善良、和谐的风景。最终,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法官的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二被告于 2013年6月30日 前在原告户修建的砖砌田埂东面外皮起修建南北长28.6米,东西宽0.2米的田埂;该田埂与原告修建的田埂共同作为双方的共用田埂;由二被告于6月30日前将安置在原告户砖砌田埂东侧的钢管电线杆往东移至本户承包田内;原告户与被告户以后均不得在双方共用田埂上设置篱笆等障碍物;原告也主动承担起了诉讼费。
最终双方和和气气的签字,双方的矛盾也解决了,纠纷也得以化解,怨气消除。双方又恢复了和睦的邻里关系。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平息了双方的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