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文化 -> 文体生活

德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发布时间:2018-06-08 10:52:34


    德国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分层次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体系,劳动争议被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大类,权利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利益争议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德国劳动法对权利争议是这样规定的:权利空间是指已经存在一个权利制度,通常要确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对立这里已经获得一个最终规则,特别是通过国家立法、自治性章程以及私人自治的合同签订,例如,解约保护法、已经存在的集体合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些领域出现意见争执就涉及权利争执。利益争议(规范争议):对有约束力的利益证券的期待表明了规范空间的特征,它还需要一个主权性的、社团性的或者私人自治的规则创造。这一规范空间可能通过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企业合同被填充并且因此会出现规范争议的诱因。如果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能就签订新的集体合同达成一致,则涉及利益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德国法律视雇员参与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内部设立了代表雇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经营参与制”以及让雇员在董事会及经营参议会担任代表,在企业层级的决策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并经由劳动者参加董事会的审议活动,可以预测潜在的争议问题。

    内部协商程序。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在企业内部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

    利益争议的“协商对话”机制和调解程序。对于因团体协约的订立和履行等发生的利益争议,由代表雇员的工会和企业雇主乃至雇主协会进行谈判。当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不成时,则由企业联合会与工会组织共同委派代表组成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德国调解协定的规定,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或交涉破裂时自动进入纠纷处理程序,当事人双方有参加该调解程序的义务。如果调解不成,则将争议提交各州劳工部长下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为一裁终局,不具有可诉性。

    权利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德国法律注重对公民权利的及时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及时救济,因此,对于任何劳动争议,主张权利救济的劳资一方均可向劳动法院起诉。即使没有经过前面的企业内部协商的程序,劳动法院收到劳资一方因权利争议而起诉的,也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机制

    德国大多数的劳动争议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52年,德国颁布了《劳动法院法》,对劳动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院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并形成体系。

    根据《劳动法院法》的规定,劳动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三类劳动争议:(1)单个雇主与雇员的私法性的争议。(2)集体合同方面的争议。(3)关于《企业章程法》发生的争议,主要是指雇主与企业委员会在签订和履行企业协议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德国劳动法院体制上分为三个审级,第一级是初审劳动法院,一般设在基层普通法院内,但组织上是完全自治的。第二级是各州设立的上诉审劳动法院。第三级是联邦劳动法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复审。

    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体现了对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初审法院劳动法庭由三名法官组成。由一名职业法官担任首席法官,另外两名成员是分别来自雇员团体和雇主团体的名誉法官。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完全相同。第三审程序的法官组成与一、二审相似,只是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的数量比较多,第三审是法律审程序,主要就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调解不是审判程序中的前置和必经程序,但是一般情况下两名名誉法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下达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院设立了“裁判程序”和“决议程序”。“裁判程序”适用于一般的个人劳资争议案件的处理;“决议程序”适用于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裁判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而“决议程序”中由法官调查取证,因为在集体劳动争议中,有些争议会涉及到整个企业雇员的利益,由法院对整个诉讼进行引导和参与,能够妥善地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机构设在劳动法院内,受理现存的集体争议和即将发生的集体争议。仲裁员由劳动法院任命和管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法院指定一个仲裁庭处理,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由两名雇主团体和雇员团体提名的辅助法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两名陪审员共同提名。

    由上可见,德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是:劳动法院作为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机构,自成一体。同时,将劳动争议中的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分开,把劳动仲裁机构置于劳动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在审判和仲裁组织的组成上吸收雇主和雇员双方的代表人员担任名誉法官或陪审的仲裁员,可以充分考虑和保障双方的程序性权利。这种专门司法体制的建立为劳动业务与司法密切联系创造了条件。

    (转载时间:2018年6月8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6/08/content_139897.htm?div=-1)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8年06月08日第08版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