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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党员干部失信 是执行攻坚的响鼓重槌

  发布时间:2018-08-14 09:26:52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与经开区纪工委、组织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预备党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不得申请交流调动,不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

    这是“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决战决胜阶段的响鼓重槌。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不同于普通百姓,在遵纪守法和恪守社会道德上理应率先垂范。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沦为失信人员,负面影响远远超过普通人。

    《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即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也要求党员“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党员干部及公务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关注度高,属于诚信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但如果他们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不信守承诺,不履行法律义务,视法院判决为一纸空文,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造成的后果则相比于普通人员失信影响更为恶劣——不仅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法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严重损害组织和党员、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声誉,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理应依照党纪政纪受到相应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因此,对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失信行为进行重拳惩处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应有之义。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该加强道德修养、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只有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自觉讲诚信、守规矩、作表率,才能履行好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

    (转载时间:2018年8月14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14/content_142376.htm?div=-1)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8年08月14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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