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温天气的持续,不少家长选择带孩子到室内儿童游乐园玩耍。不过,儿童游乐园表面气氛和谐,也可能有不法分子利用家长和孩子欢乐游玩之际,伸出"贼手"。2018年8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儿童游乐园内的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值得一提的是,刘某也是一名带着孩子在游乐园玩的"宝爸"
【案情】儿童游乐场带娃玩耍,钱包随手放座椅被盗
今年6月一天上午10点左右,郑先生带着女儿到某商场内的儿童游乐园玩耍,就在他和女儿离开挖沙区时,郑先生发现,原本放在凳子上的钱包瘪了,里面的一叠百元大钞不翼而飞。
郑先生介绍,钱包原本是放在裤兜里的,因为坐着有点硌得慌,就随手放在旁边凳子上。他看到游乐园处处都有摄像头,来玩的也都是宝爸宝妈,觉得挺安全的。结果等他们从挖沙那块儿出来,就发现遭了"黑手"。
随后,郑先生打电话报了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游乐场提供的会员卡信息,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宝爸"刘某。
刘某事后在法庭上说,看到郑先生无暇顾及钱包,他便萌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随后,他将钱包内现金迅速揣入裤兜,带着孩子快速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刘某将盗走的3700元现金全部退赔给了郑先生并取得谅解。
惠济法院经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行为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孩子面前做出这样的‘榜样’,我很后悔"。拿到判决书的刘某悔不当初。
【提醒】公共场所财物要妥善保管,暑期也是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件的高发期
法官也提醒广大家长,儿童游乐园、商场等属于公众场所,在带孩子玩耍时要注意看管好自身财物,不要随意将钱包、手机等放置在视线看不到的地方,以免因一时大意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他还同时提醒,暑期也是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件的高发期。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为此在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前,游乐场的管理者应采取诸如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语音提示或由专人负责安全看管等措施尽到管理责任;家长也要尽好自己的法定监护职责,不要让孩子远离自己或者玩耍一些危险系数高的设施,共同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