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开展对标找差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现实选择,也是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路径。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各地法院工作存在巨大差异,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法治建设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主动对标找差,形成“比、学、赶、帮”的工作环境和竞争态势。
法院工作开展对标找差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全国各级各地法院之间虽然有地域差异,但是工作上的共性大于个性,通过对标找差,利于各地法院之间进行互动交流、取长补短,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向先进法院学习,树立工作标杆,明确法院工作的前进方向,防止纵向对比“沾沾自喜”、横向对比“一败涂地”现象的发生,从而对法院自身工作有明确的认识和定位,对法院今后的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和站位。
法院工作开展对标找差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现实选择。案多人少在很多法院普遍存在,但是很多法院通过改革创新,找到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成功经验,只有通过对标找差,才能及时取经,及时改进,及时创新,而不是重复摸索、盲目奋斗。
法院工作开展对标找差是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路径。司法能力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会有捷径和方法,这种方法经验来自于探索者,来自于先进的兄弟法院,只有通过对标找差,在比较及学习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改革不适应法院工作的机制,弥补法院工作自身的短板,才能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从而快速提升司法能力,发挥法院改革的后发优势,变工作被动为主动,实现法院从落后向先进的跨越。
法院工作开展对标找差要重在方案可行,落实有力。因此,在对标找差时要注意几点:一是要在同级别、同层次法院之间进行对标找差。不同层级法院工作因职能分工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利于找准学习的方向和路径。相同层级的法院,由于其职能相近、功能相同、地缘相似,在对标找差时更容易找准方向、明确差距、确立学习提高路径;二是要在相同或相似地区法院之间进行对标找差。相同或相似地区处于基本相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在对标找差时有较大的共性,利于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如果两地法院发展阶段差距过大,不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则对标找差可能会“望梅止渴”,达不到学习借鉴及实质性改进工作的效果;三是对标找差要明确完成的时限节点,而不是走马观花,只注重形式。对标找差,形式是对标,目的是找差,方向是改革自身工作。因此,落后的法院要在对标中找准方向,明确着力点,把握好学习改进工作的阶段分工及要求,通过奖惩并举的方式,自加压力,实现争先进位的工作目标。
开展好对标找差工作,要把握好难点与重点,首先要在理想信念上有争先进位的意识和不甘落后的决心。其次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求稳心理,敢于破除落后思想观念的藩篱,敢于改革,勇于创新。再次要掌握好对标找差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
(转载时间:2018年8月30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30/content_142992.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