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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公正温润世道人心

  发布时间:2018-09-12 10:11:54


    如何把握司法与社会、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人民司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立足国情社情民情,回应民众关切,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慎处理解决个案纠纷与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司法在弘扬公平正义的同时,温润世道人心。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正当防卫案”无论对于司法人员还是社会大众,都是一堂极好的“法治公开课”。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司法与社会、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秩序、安全等的期待和要求,在个案中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方面,昆山“正当防卫案”至少给了我们以下启示:

    一是要把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崇高目标和神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和广大司法人员对党和人民许下的庄严承诺。具体到个案中,就是不仅要维护好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通过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要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回应民众的关切,通过抑恶扬善,扶正祛邪,满足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今年年初,在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中,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在电梯里劝阻他人吸烟的医生杨某不负侵权责任的做法,之所以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就在于该裁判结果不仅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更在于其通过支持和鼓励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守护了民众的公平正义观,让普通民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是要重塑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固然要注重法律效果,要严格依法办案,但依法办案并不意味着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或孤立办案,更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天理人情。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观念根深蒂固。在个案中,司法人员应当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守护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活动是决定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昌明度的核心因素,如果个案中法律适用的结果与人们的正义感相悖,背离了民心民意,只会损害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

    三是要审慎处理个案矛盾纠纷解决与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个案矛盾的化解与纠纷的解决,实现个案的公正,还要考虑裁判结果和裁判规则是否有利于实现更大、更高的社会价值,是否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司法者更应该洞察世事人情,关注社情民意,如此方能确保司法裁判兼具理性和温情,能够温暖人心,润泽世道,照亮法治中国梦。

    (转载时间:2018年9月12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9/12/content_143477.htm?div=-1)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8年09月12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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