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主动融入、忠诚履职意识,
切实提高涉执信访工作实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根据本辖区涉执信访形势,由领导合理分片包案,
实行“谁包案、谁负责”的原则,逐案跟踪督办,及时协调、化解。
2、对于赴京、赴省涉执信访案件、领导机关批办案件、
上级法院督办案件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案件等,由
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执行局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3、对于集体访、重复访、过激访等重大涉执信访案件,由本院院长应带头包案。
4、包案领导要认真了解信访人的具体情况、所涉案件案情,制定详细预案,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
5、包案领导要亲自走访或约见上访人,认真听取上访
人的诉求和意见。对于上访人反映理由正当且能够解决的,
当场予以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解决对策;对确
属无理要求的,做好答疑解惑和稳控工作。
6、包案领导接访当事人时,应当制作下访笔录,将信访人的具体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并让上访人在笔录上签字。
7、对于涉执信访案件,实行限期办结制度,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
8、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