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诉王某顺、梁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顺赔偿杨某损失544000元,梁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顺未履行义务,杨某遂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执行人王某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顺通过网上支付、微信红包、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行为规避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顺名下多个银行信用卡均能正常使用,其中某银行信用卡最低还款数额达十一万之多。惠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执行人王某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2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法律义务,还利用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