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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通行引纠纷 法院判决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9-04-26 15:32:1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遇事互帮互助,郑州的严某却为泄愤在公共通道搭起了铁栏杆,导致邻居孟某一家开车进出家门成了“老大难”。2019年4月2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严某拆除其设置在孟某家出行道路上的障碍物。

    现年48岁的孟某与严某都是郑州市某村村民,双方宅院相邻。原本关系融洽的双方却因琐事起了冲突。2017年,严某将房子租给了一家小作坊。孟某称,由于该作坊经常产生噪音,打扰其休息,2018年6月,他向村委会进行了投诉,随后在村镇领导干部带领下,作坊被拆除。

    随后,严某就在其和孟某共同通行的道路中央设置了一条南北向铁栏杆,对孟某一家正常通行造成了妨碍。又气又恼的孟某多次找严某理论并讨要说法,但一直无果。2018年10月,两人所在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多次做严某的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拆除路障,但严某仍态度蛮横、拒绝执行。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的矛盾越闹越大。无奈之下,孟某将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拆除这“隔断邻里情”的铁栏杆,并赔偿其1500元的损失。

    法庭上,严某坚称,铁栏杆设置在自家宅基地上,并不妨碍孟某通行,因而不愿拆除。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孟某称严某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栏杆,妨碍通行,有现场照片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应院予以采信。被告严某在公共道路上中央设置栏杆,确实不便于双方通行,实属不当,原告孟某要求其拆除铁栏杆及障碍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孟某要求被告严某赔偿其停车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一纸来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处理与邻居争地界事件时,清代的张英留下“六尺巷”的佳话。

    生活中,邻里之间本应互敬互谅、宽容相待、以和为贵,可也有不少“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之间因一些小事闹了矛盾,甚至闹上了法庭。此类纠纷的症结,大都在于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仅仅注重从自身权利或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看看待问题,甚至因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可能引发一场唇枪舌剑以至于大动干戈。这不仅造成了较高的沟通成本,而且在维护权利或权益的过程通常会造成很多不愉快,造成邻里之间情感淡化,关系越来越疏远。为此,在发生矛盾纠纷时,邻里之间应注重本着相互理解的态度,采取理性方式解决,多沟通、多协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给自己、给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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