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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助推环境司法更上层楼

  发布时间:2019-05-17 11:00:37


    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之间的矛盾,如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是司法审判应有的职责与担当。

    今年4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设立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即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性质的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的归口审理模式。没有设立环资庭的中级人民法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的环资案件,辖区内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层法院也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环资案件的审理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生活对大气、水、土壤、海洋、矿产等各类资源的利用程度不断提高,由此造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加大,环境权益受侵害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能动司法背景下环保司法机制改革也破茧而出。一方面,在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中,无论是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严打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还是民事案件适用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方式,或是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中“行为罚”的执行,都会涉及企业生产秩序及企业职工的劳动就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而法院也往往容易受到不当干涉,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实现阻力明显。另一方面,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相比,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目前还不到位,在大多数法院,涉环保案件审理还散见于各个审判庭,亟待形成一个专业化的审理机制。而已在司法界引起关注的环保审判专业化问题,不仅有利于破解环保审判面临的诸多难题,整合审判资源,统一裁判尺度,还将有效提升环保执法的综合水平,提高公益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能力。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之间的矛盾,如何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是司法审判应有的职责与担当。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环境保护“三审合一”审判实践在全国各地已广泛开展。江苏、贵州、云南等十几个省的部分高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先后进行了环保“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的探索和实践。应该说,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型法律,是在传统法律结构以外发展起来的新领域,具有综合性和跨法域的独特个性。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建立健全刑事、民事和行政环境案件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势在必行。一方面,环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审理程序比较复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一旦损害发生则难以逆转的特点。如果按照传统的诉讼原则审理环境案件,不利于区分传统法律与新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案件处理的偏颇;另一方面,确立环保专业审判机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或环境案件合议庭,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运行模式,统筹协调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集中管辖环境案件,有利于培养法官审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提高环境案件的效率和科学性。同时,能够推动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和联席合作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推动生态资源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

    (转载时间:2019年5月17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5/16/content_155357.htm?div=-1)

责任编辑:鲁维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9年05月17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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