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与有关部门的合力联动,推动协助执行的落实。
法院强制执行经常需要其他执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机构予以协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力求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与有关部门的合力联动,推动协助执行的落实。
要明确区分联动与协助执行的法律意义。“联动”所体现的是一种经过其同意方给予帮助的平等互助关系。“协助执行”体现的是一种法律责任。协助执行,即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协助执行,即法院履行强制执行职责时,需要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扣押、冻结,强制扣划、过户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需要查找被执行人信息,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协助。
充分运用好协助执行的法律规范,加大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的落实。要加强对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义务的宣传普及,以案释法,宣传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协助执行的规定,如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确定了协助执行的义务,其中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绝协助的,对其予以罚款。这类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而受到罚款、甚至高额罚款等处罚的案件越来越多,执行的威慑力会越来越强。
加快执行法律的立法。执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依据弱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之一。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强制执行法,现有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强制执行法未成体系规模,很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碰到的许多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需要加快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将近几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中探索的一系列有效经验总结出来,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过程中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在执行方面有专门系统的法律可依。
(转载时间:2019年8月19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8/18/content_15913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