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和重要保障。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作为主攻方向,为乡村振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确立了路径与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见,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呈现资源治理、产业治理、威权治理、伦理治理多元治理策略共生的治理生态。中央提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仅回应了基层治理出现乱象的困境,亦有利于重构基层治权、服务民生目标的实现,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如何挖掘治理经验、摈弃治理乱象、提升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当前部分地区治理举措中可能存在的乱象或问题:
首先,后税费时代的基层组织,传统的税费治理资源不再,治理权力式微;与此同时,治理任务加重。治理任务加重与治理式微这一矛盾,迫使基层组织挖掘新型治理资源建构治权,实现治理目标。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行,自上而下嵌入大量扶贫资源,基层组织依托其“体制地位”,策略化运作资源的分配,推行“资源换治权”的治理行为,如将低保与贫困户指标、“一村七岗”等扶贫举措化约为治理资源。
其次,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基所在。村内产业的兴旺,土地流转、外出务工困难限制了基层社会民众的经济来源。在此种意义上,解聘权被化约为选择性治理权。
再次,当前,基层政府呈现出技术治理能力提高,身体治理能力下降的特征。当其面临税费征收、拆迁开发、执行上级政策的治理任务时,体制权力“停摆”,不得不借助其他手段开展这项难办的工作。凭借此建构的只能是“灰色威权秩序”及对民众的暴力规训,无法实现村庄治理的良性范式。
最后,道德、伦理是村庄场域的本土性治理资源。然而,当前社会的结构性变迁,消解了传统的道德治理、舆论治理模式。新德治对新人的重塑、合村并组对共同体伦理的冲击,稀释了道德治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使其社区调适功能受阻。
因此,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是破除治理乱象、夯实基层治理基础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举措。具言之:
一方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的全面领导。其一,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体系,推进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村集体经济负责人,提升党员在村委会、村民代表中的成员占比,提高党组织、党员在脱贫攻坚中的威信与地位;其二,优化基层党组织人员队伍结构。例如,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带头人;其三,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问责制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桥头堡”作用。
另一方面,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良性长效的乡村治理格局。其一,坚持自治为基。扩大基层自治范围,重视发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多元主体的力量,和衷共济,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二,以法治为本。综合运用国家政策、法律等正式规范,村规民约等其他非正式规范,做到“硬法”“软法”共济,将乡村治理引入法治快车道;其三,以德治为先。挖掘村庄场域的德治资源,发挥寨老、乡贤、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弘扬文明乡风。
概言之,要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民主并行”,促进“国家(法律)—社会(德治)—村民(自治)”有机统一与良性互动,提升治理能力、完善治理体系,助力乡村振兴,确保如期决胜全面小康社会。
(转载时间:2019年12月18日,
原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12/18/content_16351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