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年4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黄元林、罗玉峰、罗荣西,法定代表人为黄元林。经营范围为:饲料的生产、销售;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农副产品、化工原料的销售;渔业养殖、农业开发、生产加工、储藏等。2019年3月5日,河南聚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并称经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7364141.38元,负债总额为404470746.43元,净资产为–347106605.05元。该公司现已歇业。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全程参与的承诺;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
5.管理人报酬报价;
6.管理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存在任职限制的承诺;
7.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本市辖区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报名期限截止至2020年7月10日下午17时。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4.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507办公室。
联 系 人: 朱新强
联系电话:0371-63917573
监督电话:0371-63821756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