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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合伙人“散伙”引纠纷 法官倾力执行促化解

  发布时间:2021-07-24 10:34:47


    “感谢法官认真负责、高效执行,这下我和王某这笔账总算结清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7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巧用“限高令”,促使被一名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4万余元的执行款,成功执结了一起合伙人“散伙”所引发的纠纷,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6月起,梁某与王某在某小区合伙经营一家女子美容会所。后双方因琐事引发纠纷,梁某退伙,两人就合伙期间的费用等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梁某将王某起诉到了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梁某合伙费及工资款共计43878.2元。因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梁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群众利益无小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这起涉民生案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多次与其电话沟通,劝说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则以人在外地等为由百般推脱、拒不露面。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查找,也没能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7月12日,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飞机票出行的被执行人王某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全部执行款。随后,王某安排家人将全部4万余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合伙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执行法官随后介绍,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生活中,因个人合伙方式具有容易启动、有利于资源共享等特征,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但因个人合伙管理较为松散、合伙人法律意识淡薄、合伙人之间账目不清、管理及财务不规范等原因,因个人合伙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其近年来所处理的相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对此,今年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将合伙合同正式成为了有名合同,规定明确了合伙人之间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并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内部关系予以厘定,还明晰了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顺序,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作经营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合伙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确有必要应他人要求进行合伙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对拟从事经营领域的市场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外,一方面,一定要与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注意在协议中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地点、合伙期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附期限、利润分配方式、亏损负担方式、一方违约情形下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并注意约定好入伙及退伙等相关事项,并保留好个人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出资的相关书面证据,不要因碍于情面或初期信任关系而仅进行口头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牵扯不清。另一方面,作为合伙人,也要注意提升依约履行意识,及时了解合伙事务,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积极行使合伙人权利,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注意秉承诚信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合伙账目等及时进行结算,避免 “糊涂账”、亏损扩大问题的出现。同时,要注意为经营活动留痕,妥善保存好公司账簿、进货发票等凭证,既能为利润分配提供依据,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作为相关证据提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在合伙经营中引发纠纷,既影响彼此的信任和感情,又可能损害双方的经济利益。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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