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光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某产公司与某台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光公司。某产公司实缴出资比例45%,某台公司实缴出资比例55%。后在某光公司经营过程中,某产公司与某台公司发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2019年3月起,某产公司先后三次向某光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摘抄、复印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某光公司均未予以答复。某产公司遂以维护股东红利分配的权利为由,将某光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某产公司称,被告公司设立至今已将近六年,但从未向其分配过红利,且被告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某产公司多次向其主张查阅公司账簿,其均不给予正面回复。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光公司提供自2013年7日公司设立起至起诉之日止日期间的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印、摘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光公司辩称,某产公司可以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但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且某产公司要求查阅其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有不正当目的,应依法驳回某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执结果】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只有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关于某产公司提出的查阅、复印、摘抄某光公司相关材料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表”“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故原告要求查阅和复制被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光公司主张某产公司通过查账泄露商业秘密、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某产公司要求查阅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复印、摘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其公司历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某产公司查阅(上述材料查阅地点均在某光公司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驳回某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某光公司并未履行,某产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某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多番释法明理,敦促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起初,该名法定代表人以业务繁忙等为由多番拖延,但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融情于法的劝说下,其最终表示愿意尽快协助申请执行人查阅。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公司现场查阅了相关账目等材料,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司类案件纠纷日益增加,大量公司类案件进入到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中,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不少股东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其中,出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股东知情权类案件也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者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财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也是一些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切实监督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健康正常运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保护股东作为投资者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强化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股权转让等权利的保护,是世界银行考察和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司法指标,也是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当公司认为股东行使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以拒绝股东进行查阅,股东也不得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本案中,法院对于某光公司主张某产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某产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和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注重加强思想引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最终促被执行人配合履行法定义务,对于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信心,促进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股东,在要求行使知情权时,一方面,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慎重对待,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且应当注意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也倡导双方因注重多进行沟通和友好协商,从而共同促进公司的良性经营发展,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