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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漏水房东租客“踢皮球”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赔偿

  发布时间:2022-02-09 10:29:24


    因为楼上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屋顶及家具受损,而楼下住户上门索赔时,却遭遇了楼上房屋房东和租客的互相推诿,都认为责任在对方、自己不该为楼下住户的损失“买单”,楼下住户起诉到法院胜诉后,对方依然迟迟未能赔偿。1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这起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三方握手言和,楼下住户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

    严某是某小区1806号房的业主。2020年12月的一天晚上,严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成了“水帘洞”,不仅天花板在滴水,客厅地面上也明晃晃的一层积水。严某上楼通过实地查看得知,楼上1906的住户房屋内洗衣机的连接管脱落,而水龙头并未关闭,积水漏至楼下的严某家中,这才导致严某家中部分家具和物品被水浸泡受损。但是随后严某几次联系楼上1906房的业主林某,对方都拒绝处理。眼看着家里的吊顶、衣柜等因为漏水受损,严某无奈之下,自己花钱请了工人来做应急处理。后经鉴定,确定严某房屋因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8185元。

    严某此后多次找到林某索赔,林某表示,自己的房子已经出租,当时的实际使用人是常某,常某对房屋使用期间内的家电负有管理、注意义务,因此严某应找常某索赔。而常某则表示,造成此次事件发生的源头——水龙头水管脱落是房东林某的责任,林某对房屋内物品负有修缮义务,而其租房时并不知道存在该安全隐患,严某的损失应当由房东林某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严某将林某和常某两人都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林某与严某系同一小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林某作为楼上业主应按照方便生活、谨慎使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因用水不当给楼下的住户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现因林某名下所有房屋漏水造成严某的房屋装修及家具受损,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涉案房屋内水管漏水情况发生时,常某系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其居住期间负有管理、注意的义务,现因常某未尽注意义务水管漏水致使严某家中受损,对严某的损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林某辩称,漏水事故发生时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但作为房屋出租人,本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应尽到对租户的相关事项告知及水电气等安全使用提醒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林某应承担严某损失的20%、常某承担80%。遂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严某损失4837元;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赔偿严某损失19348元。

    因判决生效后,林某与常某并未履行,严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为有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刚开始,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而执行法官并未泄气,而是耐心地向他们释法明理,一方面告知两名被执行人,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将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劝说他们尽早履行;另一方面从情、理、法等角度剖析事实、阐述道理,劝说当事双方,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遇到问题应多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积极协商,促进尽早解决矛盾,双方也能尽早恢复正常生活。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三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常某一次性向严某赔偿2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常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当事人家门口,有效地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大过年的还帮我们排忧解难,这笔赔偿款终于拿到手里了,让你们为了我的事儿费了不少心,谢谢。”在结案手续上签字后,申请执行人严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谢道。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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