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惠济法院认真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注重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
李某某在某市场经营粮油干调等食品批发业务,被告河南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餐饮公司”)是某某饭店经营者,王某某是该公司股东。2019年,王某某在某市场上采购粮油调料时与李某某相识。随后,王某某与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根据王某某需求向某某饭店供货,货到付款。起初,某某饭店还能如期支付货款,但时间一长,便开始拖欠。2020年8月,双方经对账,某某饭店尚欠货款63039元未能支付。经李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及某某饭店一直推脱不予支付。李某某遂将某某餐饮公司及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6303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某餐饮公司共向李某某支付货款63039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分11笔支付完毕,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行合同作为评价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服务保障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阅卷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亦比较明晰。为快速化解双方纠纷,他积极与被告某某餐饮公司取得联系,并前往该公司办公地实地走访。被告公司承认欠款的事实,表示愿意支付款项,但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希望法院能够开展调解工作,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减轻当事人讼累,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电话、面谈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面对面”沟通,耐心为他们讲解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劝导原告和气生财对双方都有利,多换位思考、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被告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劝说其诚信乃是立身之本,既然有约定,就当有契约精神积极履行义务,如果继续拖欠,最终损坏的还是自家企业的信誉,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不利的,劝说其积极支付货款。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庭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有效减少了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妥善化解了纠纷,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中小企业主,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应注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标的物信息、合同价款及交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及送达条款等内容,并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如将合同履行中的快递单、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函件等书面文件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要注意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采取理性方式维权,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权利人应珍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提起诉讼、催收债务等方式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利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