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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河南郑州:贷款买房引纷争 法官释法明理促化解

  发布时间:2022-05-12 12:27:39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买房时会选择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如果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贷款办不下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该由谁承担?4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执结这样一起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林某拿到了3万余元的执行款。

    2020年10月,林某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与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常某将其名下一套建筑面积为 73.14平方米的房屋以7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林某向中介支付了1万元的中介费,向常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向中介咨询了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事宜并进行贷款申请,但银行并未批准其申请,常某也迟迟未按约定对房屋进行解压。随后,林某与常某就房屋交付及剩余购房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林某将常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买卖合同》,常某退还其交纳的购房定金、居间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房买卖合同》,且调解中亦达不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故对林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林某要求常某退还购房定金 10000 元、追偿居间服务费 10000 元及支付违约金146000 元的诉请,因常某未在合同约定的贷款解押期间内为涉案房屋办理完毕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且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林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酌定由常某支付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 20%。违约金已经对林某损失进行弥补,其向常某要求追偿居间服务费损失 10000 元,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解除林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林某购房定金 10000 元,并支付林某违约金 29200 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常某并未履行,林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经走访了解到,双方因此次购房不成对抗情绪较为严重、矛盾较深,为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沟通,向他们释法明理,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常某一次性向林某支付3.5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和解协议达成后,常某当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其所处理的购房者因按揭办理不能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购房者个人征信、个人收入及所购房屋的产权、房龄等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购房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等。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注意严谨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及经济收入水平,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房方式和购房价位。同时对于以按揭方式买房的,要特别注意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材料的期限、银行审批贷款的期限、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时的替代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另外,要仔细约定购房合同,在看清条款,明确权利义务的同时,要注意就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同时注意妥善保管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关键性证据,为今后有效维权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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