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官主持公道,这么快就帮忙讨回了辛苦钱,为我解决了一个大难题……”4月29日,领取完全部2万余元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货车司机蒋某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连声道谢,感谢法官公正高效执行,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20年1月,蒋某在刷短视频时,看到某运输公司发布的广告,称诚聘司机带车加盟该公司从事货物运输,运费现结,月入颇丰,便添加了该公司客服人员的联系方式。在对方的热情介绍与指引下,2020年12月,蒋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作加盟合同》,主要约定:蒋某购车并加盟某运输公司,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应的货源信息从事货运业务并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购置税、押金等费用,某运输公司保证每月提供不少于25天的货源,协议期间3年。合同签订后,蒋某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开始在某运输公司的调度、指挥下运送货物。然而好景不长,很快双方就因运费结算方式等产生纠纷,蒋某便向某运输公司提出要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合作加盟合同,该公司退还加盟费、运费等费用,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蒋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加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某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货源保障方面的合同义务,蒋某亦从2021年3月起不再从事该公司安排的运输工作,故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蒋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运输合作加盟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于某运输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时解除。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令:1.确认蒋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加盟合同》已解除;2.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蒋某多支付的购车费用 21567 元;3.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某合作期间的运费差额3000 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蒋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耐心细致地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劝说其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目前生活困难,积极换位思考,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法官多番努力,被执行人全额履行了2万余元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