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再也忍受不了了,我坚决要求离婚!”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花园口法庭迎来了一男一女两位年逾花甲的老人,其中老太太情绪激动,一进门便嚷嚷赶紧给她判离婚。两人一起已经风风雨雨经历了三十年,本该儿孙绕膝、享受天伦之乐,为什么要会闹到法院离婚呢?
6月24日,花园口法庭成功调解这起离婚纠纷案,在法官的努力下,两位老人“好聚好散”,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据了解,1984年,常老太和魏老汉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次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常老太在生育子女后没有工作,一直在家经年累月地操持家务、照顾抚养子女;一家老小的生活开支全部来自于在外从事建筑工作的魏老汉。
常老太表示,两人婚后不久就产生了矛盾。老伴儿魏老汉性格强势,在家里搞“一言堂”,独断专行,遇事从不跟自己商量;而且就算魏老汉有时候在家,他也不做家务,常常是当“甩手掌柜。常老太还觉得自己和魏老汉的观念不同,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特别是魏老汉退休后,又有房子又有退休金,有着很强的心理优势,总是对自己指手画脚。
特别是在自己腿脚越来越不听使唤后,就更希望魏老汉能每天陪伴在身边,踏踏实实地共同安度老年生活。但是魏老汉显然不这样想,还三天两头往外跑,也不帮带孙子,自己生病住院也不管不问。2018年2月,双方发生了一场争执,魏老汉便搬离了两人的住处,从此双方一直分居。此后,魏老汉逐渐开始拖延支付常老太的各项生活开支。
常老太的心态逐渐“崩”了,觉得魏老汉从来不尊重自己、结婚纯粹是为了让自己“当老妈子”操持家务,这段婚姻也失去了维持下去的意义,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逾花甲的老人,且原告身体不佳,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顾及离婚后老人将来的生活问题,对该案一直保持审慎态度,在耐心倾听原、被告诉讼请求与答辩意见之后,法官从情理出发,希望双方能够顾及30多年的感情,携手共度晚年生活。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你们俩之间也是平等的关系,从决定迈入婚姻殿堂的那刻起,就应该相互扶持,同甘共苦,把伴侣当‘家庭保姆’、甘当‘甩手掌柜’可不行啊……”法官一边指出魏老汉的错误想法,一边给常老太做思想工作,“这么多年风风雨雨都过来了,孩子也都成家立业了,你们想过没有,离婚后自己以后的生活该咋办?希望你们多交流沟通,珍惜相互陪伴多年的缘分,遇到矛盾时互相体谅,好好把日子过下去……”
尽管法官多次规劝,但常老太与魏老汉依然一致表示要离婚。经过释明法理与耐心调解,法官再次确认老人离婚之后的生活、居住问题。最终,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常老太与魏老汉自愿离婚,婚内两套房产一人一套,共同存款20万元也一人一半。承办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于当日为两位老人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感谢法官,三十多年了,我终于不用再和他搭伙儿过日子了,谢谢你们……”拿到调解书后的原告常老太情绪激动,连忙向法官致谢。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婚姻家庭纠纷一直以来也是社会矛盾的突出点。花园口法庭以创建“枫桥式”法庭为契机,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工作理念,在依法办理的基础上,注重加大调解力度,全面了解当事人主观意愿,剖析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努力用自己的真心、耐心、热心,为当事人搭起一座沟通之桥,从根源上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人和,从而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惠济建设,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让当事人更深刻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