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某业公司与某开公司签订《某楼盘项目配电箱供货合同》,主要约定:某开公司向某业公司供应设备,合同价款95万元,最终依实际供货量为准。合同签订后,某开公司按照合同清单约定的型号和详细配置向某业公司提供配电箱设备,并经施工方验收合格。此后经某开公司多次讨要,某业公司拖欠611163元货款迟迟未付。某开公司遂诉至法院,求判令某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某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此,某业公司辩称,某开公司主张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结算单中均未有约定某业公司向某开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的条款,该公司不应承担某开公司主张的利息;某开公司部分诉请超出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裁判结果】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开公司与被告某业公司签订的某设备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某开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某业公司提供设备,并经施工方验收合格,被告某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下欠货款611163元。原告某开公司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虽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被告某业公司未及时清偿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某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开公司货款611163元及利息;驳回某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司法实践中,合同履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是合同双方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付款方式,也未约定违约责任,导致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完全由被告自行决定,这既给收款方造成巨大风险,也使得双方在纠纷产生后无法快速解决,使得原告陷入被动局面。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既有效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也有效助推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发挥了商事审判在服务发展经济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提醒广大企业,因为合同的设立和运用存在着宽泛的自主性,导致了合同内容约定的多样性,提醒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应做到合同订立前严格审查,特别要注意严格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如对方的姓名(名称)、地址是否真实完整,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以免因合同效力认定为后续维权障碍。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接收人、验收方式、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从而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明晰直观。此外,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各环节留痕,妥善保管文书、票据单证,做到动态监管,及时止损,尽可能做到对合同风险的把控,从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使企业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