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达成口头供货合同,由某科技公司向某实业公司提供货物,并按期对账结算。2021年8月,双方经对账结算,某实业公司尚欠某科技公司货款合计9760元。在某科技公司的多番催要下,某实业公司仅支付了2千元的货款,后该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科技公司货款7760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实业公司未能履行,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为由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承办法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通过深入深入调研,得知被执行人临着销售回款缓慢等诸多困难。为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为了确保企业能够良性发展,承办法官一方面多次与被执行人企业负责人进行线上积极沟通,详细阐明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该企业积极寻求方案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及时告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建议申请执行人理解被执行人面临的生产困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为企业,非常理解被执行人的当前困难,被执行人可以分期履行。经执行法官充分释法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最被执行人分两笔将执行款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保障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工作理念,坚持司法为民、执行为民的工作作风,没有简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在经过充分的走访调查后,采取“放水养鱼”式执行方案,在组织双方充分沟通基础上促成他们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推动本案的实际执结,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了被执行人能够顺利贷款扩大经营,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为持续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贡献了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