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3)豫0108刑更6号
罪犯李洋,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21016****,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大沙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杨集乡街道,现住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绿源路交叉口向北1500米路东门面房。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作出后,同案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豫01刑终4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其于2023年4月4日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二院(刑)鉴字【2023】第091号临床诊断: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室肥厚;IMT:R0.9mm;尿微/尿肌酐37.41mg/g)。2023年7月11日,李洋向本院申请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