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0108刑更7号
罪犯王奕如,女,1990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商水县,汉族,群众,大专毕业,无业,现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院22号楼2单元284号(户籍所在地同该地址),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0090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豫01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王奕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1年3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维持(2020)豫01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上述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王奕如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怀孕生产后需要哺乳自己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豫01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奕如在交付收监执行过程被发现怀孕,并于2022年2月25日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分娩生产。2022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0108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王奕如怀孕生产后处于哺乳期为由,决定对王奕如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2023年2月24日,王奕如监外执行期满,本院办理王奕如收押收监,经收监体检,发现王奕如再次怀孕,医院检查单显示王奕如中孕、单活胎。因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故送押未果。本院委托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王奕如身体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王奕如目前诊断为宫内孕、单活胎,孕17+周。符合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2023年3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司辅核45号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王奕如宫内孕,单活胎。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豫0108刑更2号决定书,以王奕如怀孕为由,决定对王奕如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起至怀孕分娩生产之日止。2023年8月1日,王奕如生产分娩一男婴。
经本院委托,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对王奕如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区调查,该局经调查,王奕如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王奕如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奕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理应收押执行。因罪犯王奕如办理收监执行过程中怀孕,经医学鉴定属实,现王奕如于2023年8月1日生产分娩后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奕如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监外执行期间自决定之日至王奕如哺乳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