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郑州经营着一家调味品批发店,某商行与其常有业务往来。2024年1月,李某称开年钜惠回馈新老客户,所有货物的进价打9折,但需要先支付货款。因之前生意往来和睦,某商行遂向李某支付了9万元货款,然而李某却并未如期发货。眼见对方迟迟不见有动静,某商行的经营者王某通过电话、短信向李某催促多次,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搪塞。王某询问李某是否缺货,对方称近期正在调货,并告知王某,一旦到货,立即为其发货。然而此后李某依旧迟迟未能发货,微信多次催促无果,电话也联系不上了,某商行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经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为有效减轻民企企业诉累,促进纠纷解决快速化解,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我们也想尽快发货,但现在原材料大幅上涨,前期也积压了好多订单,店里一直在赔本经营,实在是没能力发货了!”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向法官道出了公司的难处,并表示其并非不愿发货,而是经营状况欠佳、入不敷出,希望能向原告分期退款。法官随后向被告李某认真分析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醒李某原告愿意预付储值消费是对其的信任,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商业信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显得尤为重要,希望李某能珍惜商誉,主动履行债务。随后,承办法官又将这一状况告知原告某商行的经营者王某,劝说其与被告积极协商解决问题。
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向原告某商行退还货款9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
保障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法官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在经过充分的了解沟通后,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使得双方在充分沟通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既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轻了诉累,推动双方企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为持续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贡献了积极力量。
承办法官也提醒广大民营企业主,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要提升法律风险意识,注意防范交易风险:一要注意核实交易对象身份,在交易前注意核实对方的基本信息,特别要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注意规范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条款越细致越好,特别是对于商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说清楚、写详尽。如感觉一些事项说得不够清楚,可以通过增加附则等方式进行说明。三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均应信守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注意交易过程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遇一方未按时支付价款时,合同相对方要理性协商解决问题,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维权,但注意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从而有效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