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撤销行政处罚案件中,灵活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企业在认可了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自愿缴纳罚款并申请撤诉,帮助企业减轻诉累,尽快投入正常经营。
某广公司2016年1月成立后,委托某业公司代办企业年检并缴纳了代办服务费。直至2022年7月,某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才得知,自己公司因超期未报送2021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李某随后联系某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电话和微信已无人回应;李某来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查看时,发现已人去楼空。后来,李某经辗转得知,某业公司已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此后,因某广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市场管理局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对处罚决定不服,某广公司起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得知,原告企业为夫妻店,经营规模不大,加之受疫情因素影响,经营状况不佳,流动资金十分紧张,还需要支付房租等数万元费用,5000元对于手头并不宽裕的该公司来说,也不算小事。
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助推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一方面积极与市场管理局联系,对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进行核实,将法院开展庭前化解诉争矛盾及原告要求减免部分罚款的意愿,传达给行政机关,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被告行政机关对此也很重视,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另一方面,又多次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沟通,为其答疑解惑、释法明理。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减免了部分罚款并当场缴纳完毕,原告某广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这起行政案件得以从源头上化解。
本案的圆满化解,也是惠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秉承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体现。今后,该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对接和积极协调,合力化解涉企行政争议,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