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公 告
关于原告刘志喜与被告河南平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瑞公司”)、第三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豫0108民初第4630号。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
原告刘志喜诉称:2017年11月10日,原告刘志喜以第三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被告平瑞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北三环与金杯路口的“和昌珑悦商业中心”主体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组织人员、设备、资金进场施工,于2022年5月31日取得竣工备案并交付使用。原告对该项目的结算金额为28008.46余万元,截止2024年5月15日,被告共计支付22006.55万元,余款6001.91万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因双方对施工价款及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故申请司法鉴定。
原告刘志喜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60019176元及利息4071300.77元;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和昌珑悦”项目房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鉴定事项
原告刘志喜申请鉴定事项如下:
依法对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和昌珑悦商业中心”主体工程中如下争议部分进行鉴定:1.材料、人工调差金额;2.土建工程设计变更金额;3.土建工程签证金额;4.安装工程设计变更金额;5.安装工程签证金额;6.“7.20”洪水、疫情损失补偿金额;7.工程交付之后原告方增加施工的工程量金额。
本案鉴定标的额:
原告初步核算争议部分工程款金额为49797972.74元。
本院确定鉴定标的额49797972.74元,作为鉴定费用竞争报价收取基数。
三、报名条件
1.申报机构均应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平台(河南省)备案的郑州市辖区内的专业机构;
2.原备案资质为“甲级”的专业机构;
3.平台上显示状态为“正常”;
4.平台内评分在98分以上;
5.应具有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并完成司法鉴定案件3起以上的经验和业绩;
6.能够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自行承诺最短完成时限。
四、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下午17时止。
五、报名方式
1.申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下载填写机构报名申请书,并将书面报名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24年9月20日下午17时前送达至本院507室,逾期视为弃权。
2.报名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参与竞争申请书;
②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规模、完成鉴定事项的优势;
③申报机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拟参与鉴定项目组人员构成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④近年来完成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证明材料;
⑤鉴定方案;
⑥拟参与鉴定项目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送达地址等。
六、竞选规则
1.本院组成评查小组对各申报机构资质、条件进行评查,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入围申报机构;
2.根据申报机构数量(低于5家不再随机摇号均确定为入围机构),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30时对符合条件的入围机构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3家候选机构(入围机构可现场观摩摇号过程),并定于当日下午15:00时组织该3家候选机构审阅资料、现场报价,并自行承诺收费最大优惠幅度以及最短完成时限(鉴定费用按本院确定的鉴定标的额核算,依据豫发改收费〔2014〕1357号文件收费);
3.以承诺收费优惠幅度最大者为本案首选鉴定机构;
4.承诺优惠幅度相同的,以承诺鉴定时限最短者为本案首选鉴定机构;
5.承诺优惠幅度及鉴定时限均相同的,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本案首选鉴定机构;
6.同时按照上述规则确定一家备选鉴定机构。
七、其他事项说明
1.专业机构曾经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业务,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
2.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自行承诺高质高效完成鉴定工作,若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承诺标准收费、未按照承诺时限完成鉴定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形,对本案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今后参与竞选资格,并将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507办公室。
联 系 人: 朱新强
联系电话:0371-63917573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