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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某玉公司与某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9-18 18:09:15


    【基本案情】

    某玉公司常年从事水暖建材批发生意。2021年3月起,某成公司员工李某经他人介绍,通过微信与某玉公司接触,双方经沟通,约定送货到工地后付现金。随后,某玉公司按照双方约定,陆续将货物送至李某指定的工地,李某也在微信中表示收到了货物,但某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某玉公司多次催要,对方依然未能支付剩余货款,该公司无奈之下将某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某成公司表示,李某的采购行为未经过项目负责人确认,其向原告订购货物是个人行为,并非代表公司作出的相应意思表示,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玉公司与被告某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某玉公司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某成公司也通过公司账户支付了货款,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成公司辩称李某的采购行为未经过项目负责人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某玉公司一直根据被告员工李某的要求向被告供货,原告亦收到被告支付的部分货款,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成公司给付原告某玉公司货款60219.56元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被告某成公司为承担责任主体并判决其给付原告某玉公司货款60219.56元及逾期利息,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此同时,本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风险也需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如发生买卖关系,应签订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减少纠纷的必要手段。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且以口头形式订立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是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纠纷发生时,容易造成买卖合同的主体较难识别,如若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就较难查明认定相关案件事实,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为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时,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并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付款方式、交货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确因故未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要注意搜集并留存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债权确认书、往来聊天记录等关键性证据,防止纠纷发生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惠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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